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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9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婚姻法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8-05-25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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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中只有四十七条中规定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属于民法的一个分支,因此婚姻也算一种民事行为,为此我们在想想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其实就可以大致区分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了。无效的民事行为中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的,无效的婚姻中应该也是行为人不具有从事结婚这种民事行为能力。哪些人不具备结婚的能力呢?就有以下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和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而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一种,因胁迫结婚的。


  2.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最常见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给夫妻双方的财产,这些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都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里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在这期间已经可以确定获得的。


  3.离婚后抚养权问题


  很多电视剧中都涉及到抚养权的争夺,但是抚养权的争夺可不仅仅是动动嘴皮子那么简单。首先,离婚后,如果子女还处于哺乳期的,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在此之外,如果还要争夺抚养权法官还会考虑孩子的意愿、你的生话环境及工作条件等。


  同时,离婚不免责,就是说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同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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