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就是用精练的语句将这个概念的内涵揭示出来,也就是揭示这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概念的语言表达形式是词语。例如,“劳动争议”、“犯罪未遂”“不当得利”等都是概念的语言表达形式。
二、定义的要素
定义是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个部分组成的。被定义项就是通过定义来揭示其内涵的概念;定义项就是用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联接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组成定义的概念是定义联项。例如: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B类第41题,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这个定义中,“诉讼标的”是被定义项;“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是定义项;“是指”是定义联项。
三、定义的特征
概念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即内涵和处延。概念的内涵就是指这个概念的含义,即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例如:“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其中,“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是概念“商品”的内涵。概念的外延就是指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的范围,即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事物或对象。例如:“十三经指的是《周易》、《尚书》、《诗经》、《周礼》、《仪礼》、《礼记》、《左传》、《公羊传》、《彀梁传》、《论语》、《孝经》、《尔雅》、《孟子》。”这就是从概念外延角度说明“十三经”这个概念。
四、定义的分类
定义的分类主要有:
1.根据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概念可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正概念是反映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如“勇敢”。负概念是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如“不勇敢”。
2.根据概念外延的大小,概念可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单独概念是反映独一无二事物对象的概念,如“北京”。普遍概念是反映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的概念,如“学生”。
3.根据所反映的对象是否为具体事物,概念可分为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实体概念是反映具体事物的概念,如“香山”。属性概念是反映事物属性的概念,如“美好”。
4.根据所反映的对象是否为集合体,概念可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反映集合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如“鲁迅的小说不是两三天可以读完的”,其中“鲁迅的小说”是集合概念。所谓集合体就是指,由许多个体所组成的整体,且整体所具有的属性不为组成它的个体必然具有。反映非集合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如“鲁迅的小说最长不超过三万字”,其中“鲁迅的小说”是非集合概念。
关键提示: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定义判断中出现的概念基本属于:“正的、普遍的、实体概念”。
五、定义的逻辑方法
定义的方法主要是“属”加“种差”的方法。“属”加“种差”定义,就是通过揭示概念最邻近的“属”概念和“种差”来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如,上例“诉讼标的”的定义中。“法律关系或权利”就是“属”,表明是诉讼标的是“法律关系或权利”的一种,而“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某一民事(的)”就是“种差”,表明诉讼标的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或权利”的本质特征。二者结合揭示了“诉讼标的”的内涵,便得出了“诉讼标的”的定义。
六、定义的规则
定义的规则主要有:
1.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应是相同的
2.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如果定义项中直接包含被定义项,就会犯“同义语反复”的逻辑错误。
3.定义项中不能使用含糊的词语,不可用否定概念作定义项,不能用比喻下定义。如果定义项中包含含糊的词语,或用否定概念作定义项,就会犯“定义含混”或“定义模糊”的逻辑错误。
考生尤其应当注意的是第1项规则。
如果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就要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例如,“企业就是从事现代化生产的经济活动部门”,就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如果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就要犯“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例如,“正方形是四角相等的四边形”就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
国家公务员考试所给出的定义是不容置疑的,这就要求应试者在解题时,要准确理解被定义项的内涵,不要放大或缩小,否则就会对定义产生误解,犯类似“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