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时评阅读推荐:中国青年网发表题为‘“超生开除”,一纸于法无据的条例’的评论文章,阅读本文对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能力培养和申论热点把握有一定的帮助。
“超生开除”,一纸于法无据的条例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据统计,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目前,海南、广东、福建、浙江、江西、贵州、云南这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其中,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4省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
“多子多福”、“养儿防老”,这曾是很多国人的传统观念。在此观念作用下,“超生游击队”屡被爆出。特别是农村,往往也是超生行为发生的重灾区。为此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对超生行为予以遏制。当然,依法处理超生行为并没什么不妥,但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或“直接开除”则显得太过霸道。甚至于可以说,如此野蛮规定已经与法律相抵触。
空穴来风,未必无因。在很多人思想观念中,超生开除根据在于计划生育法。只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此项内容,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可见计划生育法根本就没有企业员工超生开除之说,以其为依据已经混淆了适用主体问题。
企业超生开除不仅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还违背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种情形中,并没有明确包括“职工超生”。若是企业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写明超生开除这一项,但企业却以超生为理由开除员工,则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甚至还与《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发生了冲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维护法律权威性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也是法治社会必须奉行的基本规则。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依法治国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或“直接开除”的规定就是于法无据。事实上,早在2015年妇女节前夕,北京市二中院就曾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无权开除超生员工”。
其实,近年来放开的单独二孩政策遇冷,已经足以说明超生并不会成为普遍行为。人口老龄化不断提速语境下,低生育率越来越成为迫切问题的今天,“超生开除”规定显得很不符合时宜。退一步来说,这种企业开除超生员工做法也不统一。7个省份可以开除4个省份直接开除,同一件事在不同地方导致结果不同,这本身就已经违背了法律公平原则。
由此可见,对企业员工而言,若违反计划生育可以给予处理,但却不能从劳动权上进行限制,否则便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也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抵触。不管是规定对企业超生员工可以开除,还是规定对企业超生员工直接开除,都违背了法律本意。如此重法乃至“恶法”,与法治中国而言也是格格不入。企业对职工有更多理解,已成时代的呼唤。(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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