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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8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25)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7-09-01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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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其管理的国有电缆厂出售,该厂的承包人张某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右提出行政复议。张某可以提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


  A.甲市人民政府


  B.甲市新华区国资委


  C.甲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D.甲市国资委


  2.下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权组织形式


  B.国家的一切权力由人民代表行使


  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宪政的基本精神是(  )。


  A.建立有限政府


  B.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C.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D.宪法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4.(不定项选择) 以下关于我国选举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B.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C.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国务院决定


  5.下列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是(  )。


  A.修改宪法


  B.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C.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D.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它基本法律

 

  【下面是参考答案与解析。如果你认为题目或解析有误,可点这里给我们纠错。】


  1.答案: A


  解析: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为甲市新华区政府,因此,应当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甲市市政府申请复议。因此,本题答案应当为A。


  2.答案: B


  解析: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而非“人民代表”,是组织而非个人,B表述错误,A、C、D说法均正确。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 A


  解析:


  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三个特点: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故正确答案为 A。


  4.答案: AC


  解析:


  根据《选举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故A项正确。根据《选举法》第30条的规定可知,B项应为间接选举的情形,而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故B项错误。《选举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c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C。


  5.答案: C


  解析: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故本题选C。


  本题相关知识点:


  《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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