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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法(16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6-03-25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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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法》第210条)。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借款人不得主张违约责任;符合构成要件的,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1)约定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无论借款合同是否约定了利息,自迟延之日起,借款人都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本质上系法定违约金!)(《合同法》第207条)。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适用借款合同的一般规则(★★)


  1.还款期限:①有约定的,按约定;②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206条)。


  2.支付利息的期限:①有约定的,按约定;②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法》第205条)。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合同法》第200条)。


  4.借款人的法定解除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03条)。


  典型真题


  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3年.卷三,45题一ABD)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解析]—定要注意:还款期限与支付利息的期限是不同的概念。注意《合同法》第205条与《合同法》第206条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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