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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法(162):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6-03-22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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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95条,赠与合同成立后,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有权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但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得反悔。其本质为一种变形的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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