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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法(161):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6-03-17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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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191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 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个例外:


  1.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班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保证无瑕疵,指保证赠与财产普通的无瑕疵;而非保证具有特定品质。所谓造成受赠人损失,解释上认为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包括赠与物完全无瑕疵时应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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