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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法(159):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6-03-09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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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88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189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任意撤销的条件:


  (1)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具体而言:①赠与动产的,尚未交付;部分交付的,仅能对未交付的部分行使任意撤销权。②赠与不动产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交付在所不问)。


  (2)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


  对于“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①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合同法》第188条);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 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9条)。


  2.任意撤销的后果。任意撤销权为形成权,自赠与人撤销的通知到这受赠人时即发生撤销的效力。


  (1)赠与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赠与人不再承担赠与的义务。但任意撤销之前已经部分交付的动产,不得请求返还。


  (2)赠与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住,赔偿受赠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典型真题


  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意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0年·卷三·51题一 ABD)


  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


  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该题还提醒我们注意:《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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