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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法(146):合同的解除②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6-02-03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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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58、268条)。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合同法》第308条)。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矩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376条)。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典型真题


  〔I〕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32—ABCD)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410条,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合同法》第232条,B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法》第268条,C选项正确。④根据《合同法》第308条,D选项正确。


  〔II〕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年.卷三.11题一C)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不同于任意解除权。首先,其法律效果不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具有溯及力,赠与合同自成立时失去效力;但是,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不一定具有溯及力(对继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仅对非继续性合同具有溯及力)。其次,行使的时机不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须在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之前才能行使;相反,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没有这个时间上的限制。此外,《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是关于赠与人法定解除权(又被称为赠与人的穷困抗辨权)的规定。这个解除权的成立具有严格的限制,显然不属于任意解除权。综上,A选项错误。②拫据《合同法》第268条,加工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第376条,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人就没有任意解除权了,故C选项正确。④《合同法》未赋予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以任意解除权,故D选项错误。


  〔III〕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 60题一AC)


  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①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就是解除不需要理由,想解除就解除;但解除需要付出代价,因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②《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与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委托合同,律所只要对败诉具有过错(而不需要必须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须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


  (五)特殊法定解除之三:《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几种重要特殊法定解除(★★★)


  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注意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


  4.承揽合同。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将其承揽的次要工作转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


  (六)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96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


  第24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第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不采“当然解除”制度,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包括一般法定解除权和特别法定解除权)产生后,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1)解除权的行使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通知均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见例1)。


  (2)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脘提起确认之诉,法院的判决仅为对解除后果的确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相对人异议的期间,“对于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迖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方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例1解除权人甲于5月1日向乙发出解除合同的信件,5月5日到达乙处。乙次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甲不享有解除权。二审法院经审理,于11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确认甲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则甲、乙之间合同解除的时间是5月5日,而非11月5日。


  2.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法律明定的解餘权的除斥期间有两个:


  (1)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①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经催告后在3个月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撤销权;②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时,对方催告其行使的,应在催告后的3个月内行使;对方未催告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


  (七)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


  1.合同终止(注意:不能说“无效”)。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一经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因合同终止,则: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另一方不得请求履行;②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2.溯及力问题。


  (1)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2)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见例2)。


  3.违约责任问题。


  (1)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的,未履行义务的一方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其迟延履行以后;②已经及时通知对方;③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3)合同中的违约金、定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所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


  例2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3日)租金每月 5000元,按季支付。若乙欠付6个月以上的租金,甲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因乙欠付第三年的全部租金,甲决定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于2013年12月31曰到达乙。乙接到通知后,非但拒绝支付所欠租金,且使用流氓手段,又在甲的房屋中居住了2年,未支付任何费用。后警方介入,乙才于2016年1月1日搬出甲的房屋。据调查,乙居住的5年期间,该房屋租金的市价较为稳定,为每月4000元。①此例可说明继续性合同之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价值。②若甲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则甲、乙的合同自始失去效力,甲只能对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整个5年都应按照每月4000元计算返逐的数额。③若甲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甲、乙的合同自2013年12月31日消灭。则前3年,甲均有权按照每月5000元收取租金;后2年甲有权要求乙按照每月5000元返还不当得利。④此例足以说明,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意义。


  特别提示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失去效力。 (1)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 (2)目前,这一制度又增添了一个法律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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