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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法(146):合同的解除①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6-02-02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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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


  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以导,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者当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由解除权人行被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包括三类:①协议解除。指合柯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解除方式。②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的,由解除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消灭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③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 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典型真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无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 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1年·卷三·13题一B)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答案解析]①按照甲、乙的约定,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乙享有约定解除权。②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解除权成立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尚须解除权人作出解除的行为(发出书面或口头的解除通知),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才被解除。本题中,《通知》并非解除的通知;《通报》才是解除的通知。合同自《通报》到达甲公司时才解除。故A选项错误;故B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法》第96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时,对方有权提出异议。但必须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故C选项错误。④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合同因违约被解除后,守约方仍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


  特别提示 (1)注意区别:①合同因违约被解除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担;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无违约责任的问题,属于缔约过失责祛、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地盘。 (2)注意区别:①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去效力。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若奥巴马连任,甲、乙的租赁合同失效”。则奥巴马连任时,无须任柯行为,甲、乙间的粗赁合同自动失去效力。②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成立时,合同不能自动终止。例如:甲、乙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奥巴马连任,甲享有解除权财奥巴马连任时,甲虽享有解除权,若甲未向乙发出解除的通知(并到达乙),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并未终止。


  (二)一般法定解除权(★★★)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沁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杆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近延履行债务或者肴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合同解释》


  第25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法定解除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和特别法定解除(《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特定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二者的关系是:①一般法定解除适用于所有的合同,而特别法定解除的适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后者优先于前者适用。②由于契约严守原则,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构成要件比较严格。由于合同类型的特殊性,特别法定解除权的构成要件相对宽松。


  《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事由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且双方当事人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但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迟延履行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三种救济的可能性:①解除合同;②期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等待对方当事人所负义务的履行期限届至后,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理解时应注意;


  (1)该情形下,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不是次要债务);②对方须履行催告义务;③催告后必须经过一个合理的期限,债务人仍然未履行。


  (2)该情形仅限于履行期限与订约目的不具有密切联系的迟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则一方当事人履行迟延,即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无须经过催告,即享有法定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理解时应注意:


  (1)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即所谓的“定期行为”),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无须催告即可径自行使法定解除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履行期限构成了合同的必要因素。例如:圣诞礼品、中秋月饼、春联等季节性很强的货物。再如:生日蛋糕、结婚礼服等用于特定场合的商品。②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③迟延履行后,债权人能够证明继续履行对其无任何利益的。例如,债权人证明,由于债务人迟延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使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


  (2)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对于根本违约的具体形态没有限制,拒绝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迟延履行均包括在内(参看上述《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即《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别法定解除权。特别法定解除权与一般法定解除权的区别在于:特别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更为“宽松”。由于合同性质上的特殊性,特别法定解除权往往不以根本违约为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有时甚至不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下文详述)。


  典型真题


  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5题一A)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医院违反约定,擅自采用B技术进行治疗,且导致“治疗失败”,医院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王某享有法定解除权,可通知医院解除合同。②根据《合同法》第97条,王某解除合同之后,有权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并赔偿损失。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③B选项考查的是不当得利制度。医院使用B技术进行治疗,毕竟付出了一定的器材、药物和劳务,医院受有损失,但由于“治疗失败”,王某并未受有财产利益,医院就B技术支出的费用不构成不当得利,医院不得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故B选项错误。须注意:假设医院使用B技术导致治疗不孕症彻底失败,但歪打正着,将王某的高血压彻底治愈,那么使用B技术产生的费用就构成不当得利,医院有权要求扣除。


  (三)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换言之:解除不需要理由,但解除须付出代价。


  1.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学理解除:委托合同特别强调双方的信赖关系)。


  2.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③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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