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姜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物权法》
第195条第1款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曰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合同法解释(二)》
第18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19条 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如上图。假设甲系债权人,乙系债务人,丙系受益人或受让人。)债权人甲之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二(或者三):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注意:无须到期)。
②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③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下面对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略作解释: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注意:无须到期)。
(1)甲对乙的债权必须成立于乙实施处分行为“之前”。若在乙处分财产之行为发生在甲对乙的债权成立“之后”,甲无债权人撤销权。原因:债权人撤销的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见例1)。
(2)甲对乙享有提供劳务之债权,甲不得行使撤销权。①因为劳务之债的履行不需要责任财产的担保,乙处分其财产的,不会对其向甲提供劳务的义务产生损害。②当然,如果乙对甲违约,乙向甲提供劳务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后,在符合条件时,甲的债权人撤销权可成立(见例2)。
(3)甲对乙的债权“无须”到期。这是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在构成要件上区别之一。
例1甲将自己的房屋(市价400万元)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自己的救命恩人乙,交付了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此后,甲因为经营需要,向丙借款200万元。不料甲经营失败,颗粒无收,因此无力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及利息。①丙无权撤销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甲将房屋以低价出卖给乙的行为发生在甲向丙借款之前。②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③债权人有权撤销的债务人之处分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而不能在此之前。
例2 2014年10月1日,甲培训学校与乙约定:“乙于2015年7月7日至7月15日为甲讲授司法考试民法培训课程,日课时6小时,日课酬5000元。”因失恋,乙于2015年6月1日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丙。赠与后的乙家徒四壁、空空如也。①甲无权撤销乙、丙的赠与合同。因乙对甲负担的为提供劳务的债务,该债务的履行无须责任财产。②假设乙违约(未按期为甲上课),甲对乙享有5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于2015年8月1日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丙。赠与后的乙家徒四擘、空空如也。则甲有权撤销乙、丙的赠与合同。因乙对甲的债务已经转化为金钱债务。
2.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1)乙对甲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财产上处分行为,包括八种行为:①放弃到期债权。②放弃其未到期的偾权。③无偿赠与财产(包括赠与、遗赠)。④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由人民法院综合各种情况判断,一般而言,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所谓“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指转让价格髙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⑥放弃债权担保。指债务人放弃自己的担保物权或者担保债权。⑦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⑧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将抵押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抵偿债务。
(2)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债权。判断损害的标准,采用“债务超过说”,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乙剩余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负担的债务(见例3)。
(3)乙处分财产的行为与甲的债权受到损害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如果乙实施处分行为时尚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后来因其他原因(如物价上涨、自然灾害)导致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对甲负担的债务,甲无债权人撤销权(见例4)。
(4)乙对甲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身份行为(如结婚、收养子女)即使损害了甲的债权,甲亦无债权人撤销权。原因:身份行为涉及乙的人格尊严。
(5)乙对甲负担债务之后,拒绝接受赠与、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等行为即使损害了甲的债权,甲亦无债权人撤销权。原因: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仅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持债务人原有的资力),而非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例3甲将一套房屋按照市场价格出卖给乙,价款400万元,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经查,此时甲在银行的存款尚有800余万元。①甲将房屋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损害了乙对甲的债权。并且甲出卖给丙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②但是,乙却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甲、丙间的买卖合同。为何?③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的“损害债权人债权”,采用的是“债务超过说”,即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权。而本例中,甲实施处分行为后,甲剩余的财产足以对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乙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
例4甲向乙借款500万元。此后,甲向丙赠与600万元,甲又免除了对丁的400万元债权。又过了一段时间,因为股市狂跌,导致甲持有的市值2亿元的股票贬值为30万元。祸不单行的是,甲遭到绑架,个人财产全部用来向绑匪支付了赎金9000万元。双重打击致使甲无力偿还对乙的500万元借款本息。①甲对丙、丁的无偿处分行为发生在甲对乙负担500万元债务之后,但是,乙不能撒销甲对丙、丁的无偿处分行为。②因为,乙对甲的债权遭受损害与甲对丙、丁的无偿处分行为无因果关系。
放弃继承vs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后,放弃继承权,并因此损害其债权人之债权的,债权人可否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对此素有争议。司法考试中,笔者建议按我国实务中的做法判断。 (1)通说观点是,债权人无权撤销。原因在于,债权人撤销权之功能在于恢复债权人的责任财产,而非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放弃继承权,仅导致未增加其责任财产的后果,而未导致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后果。〔可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第23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2)我国实务。《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实务中做法不一:有的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②有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辑销倩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3.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所谓的“恶意”,采用“观念主义”而非“意思主义”予以确定,指只要乙或者丙知道其行为将导致乙的责任财产减少,并有害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可,不要求乙或者丙明知将损害特定债权人甲的债权,亦即不要求具有诈害特定债权人甲的故意。
典型真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句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曰,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2年·卷三·15题一C)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戌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解析]①债权人有权(依照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而不能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前。A选项中,甲公司对丙公司赠与价值50万元机器设备的行为发生在甲对已负担债务之前,乙公司无权撤销。故A选项错误。同理,B选项中,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行为也发生在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乙公司无权撤销。故B选项错误。②《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甲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③C选项中,虽赠与人甲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行为损害到乙的债权,并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乙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合同。故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