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合同成立过程的描述。原则上,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的拘束。为便于理解合同成立中的各具体制度,先对合同成立的过程作一简要描述。
1.《合同法》第13条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缺一不可)。
2.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有两个例外!详后)。
(1)仅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
(2)承诺须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
(3)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要约邀请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4)原则上,承诺自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例外!详后)。
3.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未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被撤销的要约均 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1)要约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未“作出”的要约不能生效。
(2)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约(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自作出时生效。
(3)对特定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4)对特定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5)要约生效前,可撤回要约。撤回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6)要约生效后,可因撤销等原因失效。失效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