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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法(124):合同成立过程之描述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12-31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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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关于合同成立过程的描述。原则上,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的拘束。为便于理解合同成立中的各具体制度,先对合同成立的过程作一简要描述。


  1.《合同法》第13条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缺一不可)。


  2.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有两个例外!详后)。


  (1)仅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


  (2)承诺须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


  (3)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要约邀请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4)原则上,承诺自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例外!详后)。


  3.承诺的对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约。未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被撤销的要约均 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1)要约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未“作出”的要约不能生效。


  (2)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约(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自作出时生效。


  (3)对特定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4)对特定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5)要约生效前,可撤回要约。撤回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6)要约生效后,可因撤销等原因失效。失效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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