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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4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储备(4)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3-08-29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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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1.平等权


  平等作为权利,就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第一,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一律平等对待;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随时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不论信教或不信教,也不论信什么宗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人身方面的,以及与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码的权利,它具有不可剥夺性。


  (3)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指非依法律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未经主人同意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居住没有安全,人身自由也必然缺乏保障。


  (4)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等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妨碍、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作为公民的个人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


  5.监督权


  监督权是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检查、评定和督促的权利。它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和文化条件。


  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宪法除规定了所有公民都可依法享有上述权利和自由外,还规定了适用于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的一些权利。这部分权利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保护妇女的权利。(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3)保护华侨的权益。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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