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如何消除“非全日制”学历歧视
http://www.jiangsugwy.org/ 2020-09-06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为进一步帮助考生提升申论答题水平,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iangsugwy.org)特别推荐申论热点解读如何消除“非全日制”学历歧视。希望考生阅读本文,对申论热点的把握有一定的帮助。
【背景链接】
近期,有网友反映,自己是2017年后的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参加内蒙古鄂尔多斯古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的教师招聘时,均被以“学历不符,非全日制学历”的理由拒绝。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应称,确实存在有关考试组织人员不了解相关政策,在资格审核时对非全日制学历未予通过的现象,为此郑重道歉。
【公考角度解读】
[提出观点]
仅仅因为所持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系“非全日制学历”,便被相关招录单位认定为“学历不符”,这种做法显然并不合理,明显属于学历歧视。这种学历歧视,不仅涉嫌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实际上也明显违背了教育部的相关要求。今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综合分析]
之所以会出现针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歧视,主要是出于一种误会和偏见。如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误会成了此前的“在职研究生”,或者“非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要知道,根据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7年起,统一组织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质量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这意味着,从2017年起,“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了具体修学方式(“不脱产”与“脱产”),在其他各个方面——无论是招生录取,还是培养标准,以及学历学位证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实际上都已没有什么区别,执行的都是统一、同一标准。在这种背景和语境下,再以有色眼镜来歧视性地看待、对待“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显然不仅已丧失了基本的合理性,也显得有些落伍、不合时宜。
[参考对策]
要想有效避免消除“非全日制”的学历歧视,或许还需两手抓:一方面,要着力祛除各种想当然的误会和偏见,向整个社会尤其是用人单位大力宣传普及有关“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事实真相,让人们充分了解到,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学历除了修学方式,其实已没有什么根本不同;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改进上述统筹工作,确保相关“统一、同一”工作能真正名副其实、充分到位,以便整个社会能尽快充分信服信任非全日制学历的含金量。
参考资料:北青报:如何消除“非全日制”学历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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