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各级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人员)759名,其中:市级机关131名、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30名、县级市、区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350名、乡镇机关 110名、委托招录的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138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录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二、报考条件和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5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非在职)以及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0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公安、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应具备《苏州市公安机关2011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7.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8.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
9.苏州户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社会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
10.尚未就业的2009、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苏州生源的毕业生(不含毕业后户籍尚保留在苏高校的),凭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可以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11.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市、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基层服务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
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招考对象为各县(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12.报考监狱、劳教系统职位的人员,可放宽至省内户籍。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方式: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可选择在省内考区参加笔试。
2.报名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网(www.szrsks.com)。
3.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1年3月10日09:00-—3月16日16:00
(照片要求:近期免冠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4.资格初审时间:2011年3月10日09:00--3月17日16:00;缴费时间:2011年3月10日09:00—3月18日16:00。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后进行缴费,完成缴费,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报考人员使用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5.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自行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11年4月18日--23日。
6.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采取现场目测初审+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目测初审内容为体表、视力及相应的报名条件。通过现场目测初审的考生,再进行网络报名。现场目测初审时间、地点安排详见《《苏州市公安机关2011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7.报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它职位(按原报名程序进行),补报名时间:2011年3月21日09:00-16:00。
四、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职位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A)三科;
B类职位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二科;
C类职位科考试目为:《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二科;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大纲可到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www.jshrss.gov.cn)和苏州市人事考试网站(www.szrsks.com)查阅。
2.笔试时间:2011年4月24日,具体安排为:上午 8∶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下午2∶00-4∶30《申论》(A);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确定。考生可登陆下列网站查询笔试成绩: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jsszhrss.gov.cn/)、苏州市人事考试网(www.szrsks.com)。
五、资格复审
在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并在领取面试通知书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职位条件和报考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201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
2.其他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报考职位要求资格证书、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经招录单位同意,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也可于体检前提供)。
3.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出示结婚证书、在苏州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双方在苏州的户籍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留学归国人员提供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由招考单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委托招录的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考生的资格复审工作,由各招录单位自行组织。
六、面试及成绩计算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结束后,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有专业科目口试的,则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0%、专业口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体检和考察(政审)
根据考试总成绩,招录单位按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高分者)。
1.2011年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县(市)、区城管执法队招考职位的体检标准,参照公安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执行。
2.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试和体检在面试前进行。
3.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公安、司法人民警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4.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选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5. 体能测试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公示和录用
各招考单位要严格按照考录工作要求,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7天。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由招考单位选择填写《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考察表、体检表、《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和备案。
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省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放《录用通知书》。其中,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于8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取《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通知书》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人事关系的派遣(转移)手续。报考者一旦被录用,须按《通知书》规定时间及时报到。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批准取消其录用资格。
九、纪律和监督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予以查处。整个考录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12)68610323
十、本简章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招考录用事项由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