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2010年我市各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34名,其中:市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57名、县(市、区)级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204名、乡镇(街道)机关40名,委托我市组织招考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33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6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和招考对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3月10日至1992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招考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40周岁;招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位要求25周岁以下(法院在编人员和编外聘用的书记员或速录员,在法院工作满3年的,年龄放宽至35周岁);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招考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法警、法医、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普通高校学历,以及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除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外,其他人员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七)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应具备招警简章规定的条件;
(八)具备《扬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中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生源和户籍: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且取得硕士以上相应学位人员、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全市职位符合条件的均可报考,不受本人户籍(指社会人员,下同)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县(市、区)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配偶或父母户籍在扬州市区的,广陵、维扬、邗江三个区职位符合条件的均可报考),以及扬州市级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符合条件的职位,不受本人户籍限制。
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本人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2、报考人员除规定不受本人户籍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的外,其他应有扬州市(含所辖县、市、区)户籍。
(1)市级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的职位,扬州市(含所辖县、市、区)户籍的人员符合条件均可报考。
(2)各县(市、区)及所属乡镇(街道)的职位,报考人员应有本县(市、区)户籍。其中,广陵、维扬、邗江三区及所属街道(乡镇)的职位,市区户籍的人员符合条件均可报考;
(十)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省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十一)定向招考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8”),招考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读非2010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2006年以来在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二、考录单位、职位、类别及具体条件
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扬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扬州人事编制网(rsj.yangzhou.gov.cn)
扬州人事考试网(www.yzrsks.com)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在扬州人事考试网上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本人信息。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2010年3月10日09∶00-3月16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
2010年3月10日09∶00-3月17日16∶00;
缴费时间:
2010年3月10日09∶00-3月18日16∶00。
报名网址:扬州人事考试网(www.yzrsks.com)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考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后进行缴费,完成缴费,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先通过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再进行网络报名(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时间、地点另行公布)。现场目测内容为体表、身高、视力,心理素质测评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未通过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的考生,网络报名不予审核。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即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乃至录用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参加考试等场合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改报其他职位。
考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尽早选择职位进行报名,以便在资格审查未通过时,可及时改报其他职位。
3、考生报名时可选择省内笔试考区,就近参加笔试。
4、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该职位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被取消职位的原报考人员,可补报其它职位,补报名时间:3月20日09∶00—16∶00。
5、报名前,请务必认真阅读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江苏省公安机关2010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以及本简章等文件,弄清具体规定,遵循相关要求,准确选报职位。考试录用政策、网络报名及其考务、报名资格审核咨询电话另行公布。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于2010年4月26日-27日到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扬子江中路746号),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退还报名费。
7、未进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报名未通过。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在2010年4月19日-24日自行登录扬州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资格初审
考录资格初审工作,市级机关由招考单位负责;县(市、区)级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招考单位所属市级主管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考单位应公布咨询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各审核机关根据本简章规定的报考资格要求和职位所需条件,依据网上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或需报考人员补充说明的事项,应注明缺失或须补充的内容。
对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人员,各审核机关应下载留存报考者的报名信息,以供面试前资格复审时使用。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查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笔试
(一)公共科目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申论》三科;
B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C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C)两科。
考试范围见《2010年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及考生须知》。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
(二)专业科目
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报考的职位、法警职位、法医职位、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需加试法律专业科目。
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任计划8倍的比例确定人选加试专业技能测试,形式为听打速录,具体要求详见《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三)笔试时间及科目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0年4月25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8: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B、C)
下午 2:00-4:30《申论》
5:00-6:30 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科目考试
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专业技能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五、面试人选确定和报考资格复审
(一)面试人选确定
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A、B、C类考试合格分数线和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科目考试合格分数线。
各招考单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各职位之间不进行调剂。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资格复审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5倍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对象,体能测评按《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检工作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0年江苏省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检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同时,还须符合《江苏省公安机关2010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中报考条件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法院、检察院系统加试法律专业科目职位的面试人选,从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均合格的人员中,根据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根据公共科目笔试均分占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60%的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对应职位聘任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二)报考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招考职位简章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他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籍证明、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前,报考人员特别是在职中小学教师,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需及时提供,最迟必须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公安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六、面试与考试总成绩计算
(一)面试
面试按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组织。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二)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均分占35%、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均分占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其余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均分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
七、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按对应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对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此确定直接进入政审程序人选)。如其中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以公共科目各科笔试原始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公共科目各科笔试原始分数之和仍然相同,则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分数从高到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考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
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同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八、公示
考察(政审)合格者,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扬州人事编制网(rsj.yangzhou.gov.cn)公示7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
九、录用
公示结束后,由招考单位将拟录用人员材料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发给录用通知书。未就业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毕业生报到证等材料办理录用手续,在职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和毕业证书等材料办理报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的人员与相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劳动人事关系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拟录用考生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在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合同管理,具体办法见《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十、其他事项
(一)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具体条件、招考程序等同时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2010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
(二)未尽事宜根据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与监督
考录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扬州市委组织部0514-87866380,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4-87338067,扬州市监察局0514-87865400。
十二、本简章由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