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笔试在即,为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本文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将为大家分享有关民法学中的合同这一常识问题,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2017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学中的合同
民法学中的合同是民法的一大内容,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考试出题人必然也不会忘记合同这一大块考点。而对于合同我们首先要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合同是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的认可的效力。
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的生效肯定是与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为成立也就谈不上生效问题。但是,一个合同成立后,能否生效,何时生效,则是一个复杂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下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类型。
一、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例如:甲乙于6月3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位于A城B区的一栋房屋卖给乙,两人于6月15日办妥产权变更手续。问:甲、乙合同何时生效?这个案例中虽然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房屋登记手续办理以后才发生转移,但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在6月3日就生效了。
二、成立时并不当即生效,过一段时间后才生效的合同
主要有两类:
(一)以登记、批准为生效要件的合同。
例如中外合作经营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合同等等。这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此为生效条件。因此合同成立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办理登记以后。
(二)合同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例如:甲乙6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可以搬进来住,那么这个合同签订以后就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因为所附条件并未成就。
(三)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例如上面的合同条件为,甲乙约定明年的五一时候乙可以搬进房屋居住,那么也是要等到五一的时候合同才生效。
三、合同虽然成立,最终不能生效的。
这种情况可以分为四类:
1.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2.可以撤销的合同撤销以后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追认或者被撤销的
4.其他不能生效的合同。
大家心里要记住一个理念: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产生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