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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公告
公考讲堂:党的七大修改党章的历史背景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03-12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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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547人,候补代表208人,合计755人,代表着全党121万党员。修改党章是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刘少奇作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大会经过多次充分的讨论,对六大党章进行了全面和重大修改,在大会的最后一天,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我们习惯上称为七大党章。七大党章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完备的一部党章。


  1.为了团结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并把中国引向光明的前途,中央决定召开党的七大


  党的六大以后,按照六大党章的规定,党的全国大会通常按照惯例应当每一年召开一次,但是,当时革命形势和客观环境使党章的这一规定难以实现。直到1945年春,国内外形势发生了急剧变化,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已取得决定性胜利,抗日战争也已经胜利在望。但是,世界上还存在着强大的反动势力,日本帝国主义还在做最后的挣扎,中国内部仍然是分裂的,仍存在着内战的危机。此时此刻,中国人民面临着两个前途和两种命运:是建设一个光明的中国人民得到解放的新中国呢?还是仍然维持着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贫穷落后的旧中国?为了团结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并把中国引向光明的前途,在这样重大的历史关头,中央决定召开党的七大,总结我国民主革命20多年曲折发展的历史经验,制定正确的纲领和策略,克服党内错误思想,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统一全党的思想,实现全党的团结统一,在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政党的情况下,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巩固和加强党的建设,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奠定基础,并将这些成果通过修改党章的形式体现和反映在党章之中,成为全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2.我们党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指导思想和完备的建党理论,它为七大修改党章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尽管党的六大和党的七大时隔17年之久,但是,在这期间,我们党为七大的召开和党章的修改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我们党已经有了一个自己的领袖,逐渐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全党对毛泽东思想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在形成全党共识的过程中,20世纪40年代前期的延安整风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延安整风运动在全党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普遍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系统地清算了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使全党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理论和路线的正确性。经过党的六届七中全会的讨论,认识达成一致。在这次全会上讨论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高度评价、肯定了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指出:“中国共产党自一九二一年产生以来,就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毛泽东关于中国革命的理论和实践便是此种结合的代表”。“党在奋斗的过程中产生了自己的领袖毛泽东同志。毛泽东同志代表中国无产阶级和中国人民,将人类最高智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理论,创造性地应用于中国这样的以农民为主要群众、以反帝反封建为直接任务而又地广人众、情况复杂、斗争极困难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大国,发展了列宁斯大林关于殖民地半殖民地问题的学说和斯大林关于中国革命问题的学说。”《决议》还强调:二十四年来中国革命的实践证明了,并且还在证明着,毛泽东同志所代表的我们党和全国广大人民的奋斗方向是完全正确的。毛泽东思想为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指出了达到彻底解放的唯一正确的完整的明确的道路。为了团结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并把中国引向光明的前途,迫切需要在党章中将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写进党章,以进一步统一全党的思想。这些论断,为七大修改党章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后来都基本上写进了七大党章的修改草案和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所做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之中。


  3.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施行,为七大修改党章提供了规章制度保障


  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由于情况特殊,许多部分都不能适用,所以,随着实际工作的发展及组织经验的积累,党中央陆续颁布了许多决议和指示,实际上是对六大党章不适用的部分进行了修正。在党员方面,六大党章没有党员候补期的规定,1930年4月10日中央109号通知曾经决定恢复党员候补期规定,并详细规定了共产党员标准的六项条件:一是终身为共产主义奋斗;二是革命的利益高于一切;三是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是百折不挠地执行决议;五是群众模范;六是学习。这是我们党历史上关于共产党员标准比较全面的说明。其中有些内容被七大党章吸收了。1935年12月25日,中央政治局在瓦窑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抛弃了六大以后在党员标准问题上的“唯成分论”,明确指出:“能否为党所提出的主张而坚决奋斗,是党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社会成分是应该注意到的,但不是主要的标准。”在监察委员会方面,六大党章取消了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并且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来处理违犯党纪问题,这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困难。1933年3月8日,中共临时中央决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为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的行为发生以及对这些行为进行党纪处理,特设中央党务委员会。1940年12月,中央颁布《关于地方及军队中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规定在地方党未建立党务委员会以及监察委员会的地方,由省委、区委等代行党务委员会的职权。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央已经认识到恢复监察委员会的必要性,这为七大党章增加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打下了基础。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1938年11月6日《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宣布:认真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中央是全党的最高领导。1941年7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重申了毛泽东同志的提法,正式表述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这一表述基本上被七大党章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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