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三大修改党章坚持对二大党章进行局部性修改的原则。这一点在党的三大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中清晰可见。与二大党章比较起来,由原来的六章二十九条改为六章三十条,章节体例完全保留不变,仍然是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和附则六章。从条文数量上看,只增加了一条。在基本上保持了二大党章内容的基础上,它对党的组织建设做了一些新的变动,使其具有了以下一些特点:
1.在党员方面,严格了入党手续
为了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保证党员的质量,以适应不断高涨的革命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党员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体现在:由原来的只需一个介绍人改为“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将原来的党员入党须经地方执行委员会许可并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才能成为正式党员的规定,修改为经小组会议通过,地方委员会审查,区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候补党员,还补充规定了“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首次规定了候补党员的候补期制度,并根据候补党员的身份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候补期,劳动者的候补期为三个月,非劳动者的候补期为六个月,但这个规定在执行的时候可以有一定的弹性,由地方委员会酌情掌握。候补党员在覆行义务方面与正式党员相同,但是,在行使权利方面,三大党章修正案则规定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和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首次规定党员可以“自请出党”(即后来所说的自愿退党)。即便是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的党员,也要经过候补期的考验。
党的三大在修改党章时,之所以对党员入党手续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因为当时在中国这样一个产业工人人数很少,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情下,我们党要尽快发展和壮大自己的组织,像俄国共产党那样主要是在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是行不通的,这就迫使我们党不能不吸收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分子入党。而他们入党时,就不可避免地会将农民意识、小资产阶级思想甚至剥削阶级思想带进党内来。二是为了建立革命统一战线,党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还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以个人资格加入中国国民党,这也不可避免地使党的肌体受到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党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对党员的要求,严格入党手续,审查和防止投机分子和不够条件的人入党。
2.在组织方面,由于党的力量有了一定的增长,对二大党章中关于党的各级组织成立的人数作了适当的调整和增加,以发挥地方党委员会的作用
将原来“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的规定,改为“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组”;将二大党章规定“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可成立地方党委员会”,改为“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可以成立“地方委员会”;将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分别由原来的五人和三人改为九人和五人。
开始注意发挥地方委员会一级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因为随着党员人数的增加,党的地方支部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像过去那样党内一切事务主要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和管理的难度有所增加,相对而言,地方委员会一级组织更便于了解当地党员和要求入党的人的实际情况,发挥地方委员会在审批新党员手续这一环节中的作用,有利于从组织上把好党员质量关。
3.在其他一些制度方面,改变或取消了原来的一些临时性、不确定性的规定,使其具有了确定性
如取消了“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的规定;修改了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决定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的人数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各地方组织应派代表人数的具体办法。
从上述党章修改的特点可以看出,党的三大对党章修改的目的十分明确。尽管二大党章存在着一些不足,并且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日益显现,但当时的实际情况不允许也不可能做更大的、全面的改动。于是,确定这次党章修改的侧重点就十分重要。我们党敏锐地洞察了当时的革命形势,把修改党章的重点放在了严格入党手续和发挥地方委员会一级组织的作用,体现了我们党在组织建设方面的日趋成熟。
三大修正党章规定了新党员候补期
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章程共6章,30条。和二大通过的党章相比较,只做了个别条文的改动。进一步完善了入党手续的有关规定,第一次规定了新党员候补期,并分别规定了正式党员和候补党员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