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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申论备考:专家谈到哪里关注社会热点(三)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1-01-12      来源:江苏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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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谈起社会热点,人民都会感觉热点就在身边,但是,要真的对某一社会热点做出详细的解释,进行相对全面的陈述,就感到没有几分钟就无话可说,怎样才能了解到社会热点,到哪里去找热点,把握热点的来龙去脉,这确实是一个方法问题,也是一个能力问题。 


    根据近几年命题的思路,笔者以为,考生可以到以下所推荐的网站或杂志报刊来寻找社会热点的出处,了解热点问题的前因后果,把握热点的特点本质,理解热点的解决方法。 
   

    1、中央政府网站。http://www.gov.cn  该网站是中央政府的门户网站,隶属于国务院,该网站以最权威的方式刊登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发布的各种方针政策,所出台的每一个文件都是针对某一问题的,有许多问题属于社会热点问题。如2007年的土地问题所给定的资料,虽然许多辅导老师认为自己押住了命题,其实,关于土地问题的现状、如何解决土地问题的措施,国务院于2006年8月31日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里,对保护土地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如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四、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管理。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各地区要结合执行本通知,对国发〔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试想,如果考生在考前阅读过这个文件,必然对作答试题有着直接的作用,尤其是最后的作文题,可以把文件中的观点直接使用。
   

    2、新华网。新华网是隶属于国务院的我国最大的新闻传播机构,该网站的“专题专栏”、“访谈专题”,往往都是对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给予的深度报道,有助于考生全面真实了解问题的全过程。2006年的申论试题,就是新华网中“新华访谈”的原文,只是把访谈的“武部长”换成了“D部长”,如果考前阅读过,绝对帮助很大。 
   

    3、半月谈。半月谈是当前非常具有品牌的一本杂志,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该杂志的“经济纵横、”“社会经纬”等栏目都是对某一热点问题的较宏观的报道或介绍,可读性强,反映面广。 
   

    4、了望周刊。该杂志对每周所发生的社会热点都给予了集中了关注和报道,有助于及时了解真相,把握时代的脉搏,笔锋犀利,见解深刻,值得思考。 
   

    5、人民网。作为中央一级依托人民日报的政府性网站,有着反映问题的敏感性和主导性,其中的“热点专题”、“理论专题”有着对社会问题的集中资料,有助于拓宽思路,提升高度。 
   

    除此之外,考生还从在所在地的报纸新闻中寻找热点,有些报纸是转载大报的一些内容,有些是对某一问题的汇总和归纳,都有阅读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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