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
近年来,“政务超市”、“行政审批大厅”、“一站式服务”等政府便民行动,有如春风拂面,细雨润田,给群众带来了很多便利。涉及民生的一些重要决策由政府组织听证会;搞企业的,觉得红头文件少了,行政审批环节少了;市民要反映生活问题,有“市长电话”、有“市长电子信箱”等等。很多人认为,这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
其实,虽然这些做法确实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方面,但不能看作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全部内容。并不是政府为公民做了多少好事,多提供一些服务,多开设几个服务大厅,就是服务型政府了。那么,到底什么是服务型政府呢?
一、服务型政府是以人为本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过去,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往往更多的是从“官本位”的角度来看待手中的权力,来对待群众,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其实,服务型政府从本质上更应该是一个“服务员”角色。在政府这艘大船的航程中,是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决定着航向,怎样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及什么时候提供服务都是由人民来决定。政府出台的每一项政策,制定的每一个举措,都应该尊重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为人民利益服务;衡量政府一切工作的尺度,都要看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只有时刻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的政府,才是服务型政府。
二、服务型政府是透明政府。经历过非典等各类灾难事件后,人们发现,在这个社会生活深刻变革、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的时代,只有政务公开透明才能进一步实现政府与民心、民意、民情的联动,保障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近年来,我国在政务公开方面确实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比如,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等对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做了规定,使政务更公开更透明。其实,人民的政府,没有自己的利益,只有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是透明的。政府透明了,人民知情权才有保障,才能随时观察政府是不是在为实现人民利益努力;政府透明了,人民才会积极参政议政,充分表达民意,防止不当决策损害人民利益;政府透明了,政府官员才不敢懈怠,注重体察民情,顺应民意,接受监督,人民群众才会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近年来许多事实表明,群众知情有助于化解疑虑,政务公开有利于处理危机。因此,一个服务型政府,必然也是透明政府。
三、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所谓法治政府,主要是指政府根据人民意志依法组建而成;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必须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简单说,政府必须依法产生、受法律约束、依法律办事、对法律负责。而这些恰恰是一个政府成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条件。试想,如果一个政府不是按照人民意志和法律程序组建而成,不能依照法律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不能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不接受人民监督,就不能保证它对人民负责,就不能保证它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它也就不可能成为一个服务型政府。
四、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问责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近几年,“引咎辞职”、“问责制”逐渐为人们所熟悉。从2003年非典事件、中石油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到2004年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再到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故,一些负有责任的人有的被免职、有的引咎辞职,承担了应有的责任。人们深有感触地说,再也没有“太平官”可当了。正所谓有权必有责,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一对“孪生”兄弟,每一份权力都连带着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以前人们往往认为,“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现在更认识到,“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不作为、乱作为或不当作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都要给人民一个“说法”,都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践证明,服务型政府必然也是一个责任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政府改革和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我国,各级政府拥有很大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承担着主要责任。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政府既要履行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创造物质基础;更要履行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和公共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和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后一方面恰恰是当前政府职能的薄弱环节,因此迫切要求通过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来改善和加强。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和政府各有分工,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政府的职能定位更主要的是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包括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市场环境等,通过经济调节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弊端,而不是用行政手段去直接干预经济运行。如果政府在市场活动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就很难保证市场活动的公正。当前,我国的政府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政府缺位或越位的现象仍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繁琐的行政审批带来的效率低下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部门职能交叉、不能依法行政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等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要求政府从“越位”的地方“退位”,在“缺位”的地方“补位”,把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把该管的事不折不扣地管好,尽快实现向服务型政府转型。
三、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客观上也需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近年来,虽然政府在自身改革和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行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加大反腐倡廉力度等,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政府自身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很多地方政府机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正常现象,甚至还有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滥用权力,贪污腐败,失信于民,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这些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归根结底,是因为我国现在仍处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些弊端还没有根本消除。此外,随着广大群众法制意识、参政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政府的期望必然越来越高,这也要求切实加强政府自身的改革和建设。
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最重要的是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这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该取消的审批项目坚决取消,该下放的项目尽快下放。据统计,近几年,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超过了一半,而且还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继续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三、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要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在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有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才能使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安定有序。比如,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预防和化解矛盾;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等。
四、加快健全市场体系,发展和规范民间组织。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通过建立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分工协作的社会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新型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更好地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五、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政府调控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有效手段和机制。当前,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共服务发展滞后、总量供应不足、公共投入短缺、分配不平衡。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要逐步完善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均等化的原则,既不断增加公共服务的总量,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又着力优化公共服务的结构和布局,努力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解决公共服务总量不足和分配不均衡的问题。
六、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制度。在现代社会,公共财政是公共体系运作的血液,是政府提供有效公共服务的基础。目前我国的财政支出格局还带有比较浓厚的“建设财政”特点,财政支出被大量用于那些本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经济建设支出过高,公共服务支出偏低。因此,要发挥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必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建设步伐,加大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的比重;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建立规范化、法制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七、完善法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建立合理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人民关系的前提。近年来,我国先后推出《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公务员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但也应该看到,一些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在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就会严重影响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提高行政立法水平;改善行政执法,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继续坚持各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制度,确保公共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