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的十七大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政策原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广大农村开始破题了。这不仅对中国农民来说是一件大好事,对当代中国实现和谐发展也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我们要提高认识,倾注感情,端正态度,把好事做好,把实事做实。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定要从政治高度去认识。
老有所养是人类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社会最基本的责任之一。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大部分农民还游离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这种状况的存在,与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与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也有很大差距。胡锦涛同志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无论物质成果,还是精神成果,都应该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共享,都应该满足全体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农民,占中国人口数量的绝大多数。如果广大的中国农民不能或没有实现对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就不能说真正实现了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也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固然,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由于社会人力物力的制约,农村与城市间的绝对差距不可能马上消除,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福利差别也不可能完全拉平。但作为同一个国度内的公民,农民有权利要求最起码的公平正义,政府也有责任保障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严重挫伤农民支持发展、投身建设的积极性,还会引起社会的对立和冲突。
再进一步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国民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也是有正面意义的。农村内需不振很大原因是农民为了养老防病,即使有钱也不敢花。如果我们解决了农民养老这一后顾之忧,农村内需必能从根本上得到扩张,从而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带着真感情去投入。
把中国农民纳入养老保险,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说到底是要花钱的,甚至还要花一笔不算小的钱。没有基础性的资金作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会流于空谈。对此我们是有教训的。
其实我国并不是从现在才开始考虑农民的养老问题,早在1986年就开始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经过十多年的筚路蓝缕,到1999年无奈地宣布中止。没有成功的原因有很多,但是主要原因是政府投入不足,完全靠农民自己缴费的积累。以当时农民的收入状况,显然不可能完全支撑起这一保障制度。
前车之鉴告诉我们,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级政府要舍得投入。政府财政是比较紧张,尤其是目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更是雪上加霜。即使如此,只要我们带着感情来投入,正如一位地方领导干部所言,“政府少上几个项目,少搞几个政府工程,钱就可以筹措得到”。
对中国农民带着感情去投入不是一种施舍,而是基于良心的回报。中国农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他们的辛勤耕耘保障了我国的粮食安全;中国农民是我国工业化的付出着,数十年的剪刀差贡献,使得我国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中国农民是我国城市化的支持者,城市建设用地让农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城市的高楼大厦又凝聚着农民工的汗水。中国农民为我们的社会做出了这么重大的贡献,我们为什么不能拿出发展中积累的部分财富为自己的父老乡亲、兄弟姐妹撑起一张老有所养的保障之网呢?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以务实的态度去推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我们从农民的角度,以务实的态度把每一个环节、每一种因素都考虑充分,照顾周全,制度才能有效运转。
首先,制度设计要简便易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的人数众多,数亿农民要参保缴费,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要领取养老金。制度设计要做到缴费和领取时都简便易行。比如农民流动性比较强,要允许在不同地域参保缴费;农民收入不稳定,万一不能连续缴费时要能有变通办法等。
其次,政策出台要务实。政府确定农民个人缴费率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把农民个人缴费率定低了,固然影响保障水平,但定得过高会把农民吓走,而使得保障制度成为不可能。毕竟农民目前收入还不富裕,也不稳定。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低水平是一个客观现实。从低水平起步,逐渐提高保障能力。
再次,区域模式要协同。尽管各地基础不同,情况各异,制度设计可以因地制宜,不必整齐划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毕竟是全国范围内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只有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才有意义。所以各个地方在进行本地制度设计时,一定要考虑到普适性和兼容性,避免出现农民工因为保障金不能异地转移而被迫退保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