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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村资金需求 “小、散、短、快” 的特点,国家从06年起在全国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今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但依然不能满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决定从2009年到2011年,在全国推进设立1300家左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弥补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空白。这些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农业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域、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县域,以及国定、省定贫困县和中小企业活跃县域,同时放宽企业融资条件。
标准表述:
作为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填补了中小企业融资空白。同时,放宽企业融资条件,可以调动民间资本,扩大内需,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巨大作用:
一是有利于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目前,为农村提供主要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还有限,农村人均拥有机构网点、从业人员与实际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矛盾仍很突出。
二是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2006-2008年,通过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延伸服务,解决了1878个零金融服务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但截至2008年末,仍有1424个乡镇没有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仍有待提高。
三是有利于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状况。目前,农村吸储机构众多,但提供贷款等服务的机构大多却只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资金回流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垄断经营情况仍较普遍,市场结构失衡,竞争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是有利于发挥各方参与机构培育发展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各类资本通过各种方式向监管部门表达了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业务,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强烈愿望。为此,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力度,有效促进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