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应与行政处罚衔接。
张军的讲话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基于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身份,他的话对地方法院和司法实践具有很大的指导性。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我认为“不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是法律理性的回归。
国人做事往往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入另一个极端,在治理醉驾上就是如此。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醉驾是如此的“放纵”,醉驾现象普遍,却没有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此后,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媒体舆论的强烈批评之下,醉驾者成了过街老鼠,众人口诛笔伐。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不管情况轻重,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走入了另一个极端。我们知道,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危害越大处罚越重,反之亦然。醉驾固然可恨,也很有必要予以打击,但将醉驾者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是否太过了?一个人喝了一两瓶啤酒驾车,既没有造成他人的财产或生命损失,也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却因此认定他犯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以为这与人情常理不符。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这种醉驾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吊销醉驾者的驾照、终生禁驾,这样的处罚完全能起到惩前毖后的功效。
刑罚不是万能的,我以为,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的某种违法行为,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使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达到目的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须知严刑峻法,绝非法治文明的体现,更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