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剖宫产。然而该名孕妇坚决拒绝签字。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根据法律规定,院方在孕妇神志清醒的情况下未征得其同意进行手术的行为涉嫌违法,院方对此表示无奈。(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6版)
相信不少人和院方有着同样的无奈和不解:救人的义举怎么能和违法联系在一起?如果联系三年前在北京发生的“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估计不少人又会把矛头指向“签字才能手术”存在的弊病上。不过,要证明一个法律制度是好是坏,并不能简单地使用“枚举法”,而要靠逻辑上的顺理成章,因为有多少支持的例证,也会有同样多的反面例证。
法律规定手术必须签字,顺序依次是“本人”、“近亲属或关系人”,只有在这些当事人签字同意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实现时,医疗机构才能按照严格的程序规定,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对当事人强行实施手术。法律这样规定的道理是,本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任何法律规定必然是以理性人作为逻辑的建构起点,即法律推定每个进入法律调整领域的个体,都是能够充分认识并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
但是,法律建构的理性人起点的假设,并不完全是客观世界的真实反映,因为不是每个理性人都能时时刻刻保持理性,这就使得法制并不能保证自己的结果总是理性的,这也就是法制之所以被称为“最不坏”的制度的原因所在。
“最不坏”的法制必然会有“很糟糕”的时候,曾经的一尸两命和如今的救人违法就是例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现行法律关于“签字才能手术”的规定不合理,需要予以修改?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法制不是全能全知的上帝,制度在设定之初不可能预见到某个个案。比如说这个案例中,当事人由于对剖宫有种种非理性的顾虑(担心今后生不了男孩),它只能按照大多数人都是理性的来设计制度。设想一下,如果“不签字即可手术”,我们对自我身体的支配权,随时都有可能被以所谓“善”的名义侵犯,这样的制度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是一场灾难。
当然,法律的规定没有问题,并不意味着类似的事件没有避免的可能。要知道,医生的专业判断之所以总是不被患者所信任,与我们的医疗制度对医患信任的规范不力有很大关系。当患者对医疗机构总会有“制度性不信任”时,一个被建议手术的人,如果没有事后的结果验证,怎么知道这样的手术是保证自身健康安全的必须之举,还是医疗机构谋取私利的欺骗之意,总不能拿身体作为赌注来验证一下吧?这才是救人违法最大的尴尬之处。矛盾的焦点,无论如何都不应指向原本就合情合理的“签字才能手术”制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