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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每日时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到底该治谁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0-10-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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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10月18日《成都商报》)。

    明星让百姓吃错药就该严惩

    据统计,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在这过程中,明星可谓“功不可没”。鉴于此,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食品安全法规定明星广告代言的连带责任。2009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医疗广告行为以共犯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广告法做出相应修改,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也有利于法制统一。

    然而,对于这样严格的法律规定,明星们却觉得自己很冤枉。比如,冯小刚、陈道明、倪萍等就在公开场合喊过冤、抱过屈。明星觉得自己很冤枉,理由无外是自己不是专家,并不能判断广告的虚假。但是,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广告特别是食品、医药广告是关乎人命的事情,绝不能等闲视之。你不是专家,不能判断广告虚假,那你来代什么言?既然自己都不知道这产品的好坏,凭什么让百姓相信你的话,你又怎么能对自己说出来的话负责任呢?权利和责任总是对等的,明星从代言广告中得到了巨大的好处,总得要承担些风险吧。所以说,严打明星虚假代言,其实一点都不冤。

    在治理虚假广告上,完善法律规定固然很重要,但严格执法更重要。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然而,在实践中违法广告者众,而真正被判刑和处罚者少。执法的不严让法律规定成为观赏性条文,法律的纵容更助长了虚假广告者的嚣张气焰。因此,要让百姓不再受虚假广告之害,就必须从加大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入手,除了要完善法律规定外,还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如果有关部门真能严格执法,不信那些明星敢不顾群众利益、以身试法,不信那些虚假广告者还敢让百姓“吃错药”!(陈英凤)

    传播虚假广告的媒体才是罪魁

    打击虚假违规广告没有错,整顿名人代言也是民生需求。但是不是也该反思:虚假广告的出现都是明星名人以及厂家的责任吗?难道传播这些广告的载体就不该承受相应的责任么?任何广告的传播,都需要经历厂家、广告监管机构、明星以及传播媒介等环节。虚假广告的产生,不管是夸张也好,是完全蒙人的也罢,在这个线上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承担责任。任何将责任归咎于某个方面的做法,都是片面的。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对于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期待,因为你是明星,你必须得对你的行为负责。为啥没有人去找一名再普通不过的农民去做广告,因为农民没有粉丝,也就没有了影响力,没有传播性。明星们既然有这方面的优势,就有责任和义务在传播上进行把关。因为你的一举一动代表的是一个群体的反应,这个责任是无法逃避的,从这个角度说,代言虚假广告被追求刑事责任绝对不算过。

    可是,即便明星做了虚假广告,被利益冲昏了头脑,说破天了,不过是个人的素质问题。但媒体不是,它们在进行市场经营的同时,无法逃避身上肩负的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宣传战线中,各级媒体作为宣传的重要阵地,是用政府和人民的充分信任来逐渐建立起的权威。而这种权威反过来又在宣传过程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如今,发布在媒体上的虚假广告漫天飞,媒体不去自省,相关部门不去给媒体套一些紧箍,反倒是对做广告的人抡起各种棒子,这种做法显然无法服众。

    因此,只给代言的明星套上紧箍,有失公允,真正的公平之举是生产虚假广告的每个环节都要为虚假广告的出现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虚假广告才能根绝。否则,纵然明星都不代言广告了,虚假广告该存在还会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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