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洗虾粉”之后,市场再现“洗蟹粉”!据《扬子晚报》昨日报道,近日大量上市的“大闸蟹”中,有一批“山寨版大闸蟹”,它们外表看起来与正常大闸蟹无异,却是“洗蟹粉”的产物——只需20分钟,原本“貌不惊人”的稻田蟹就能顺利完成“变身”。
“洗虾粉”带来的冲击尚未完全消失,“洗蟹粉”紧接其后又粉墨登场,这委实让人心惊。根据记者的调查,“洗蟹粉”与“洗虾粉”实际是同一种药粉,即工业原料草酸。目前,尽管这种“洗虾粉”到底是不是龙虾致病元凶尚无明确说法,但龙虾产业已然深受其害。而现在,刚刚过去的这一幕似乎又有重演迹象,只不过此次的“受害者”变成了大闸蟹。这些被洗白的螃蟹“爬上”餐桌,广大消费者必将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龙虾事件”发生后,南京市相关部门用了一个月时间,开展对龙虾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相信这样的专项整治是卓有成效的。但此次面对重出江湖的“洗蟹粉”,相关部门决不能仅限于“亡羊补牢”式的整治,而应借鉴“龙虾事件”的经验与教训,抓住苗头及早作为,防患未然,严格执法。如此,才能避免重蹈龙虾之路。
不过,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反思“洗虾粉”与“洗蟹粉”不断现身背后的法制漏洞。该如何界定“洗虾粉”和“洗蟹粉”?它们是食品添加剂还是洗涤剂?从去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看,它们应算洗涤剂。在人们印象中,“洗涤剂”主要是用来洗盘子等餐具的,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但“洗涤剂”现在已经直接用于洗涤食品本身,这就必须从法律上对其身份予以重新确认。
必须承认,“三鹿奶粉”事件后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如何防范“三聚氰胺”等有害食品添加剂规定周详,而对洗涤剂的滥用危害认识尚有不足,规定也过于原则。对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对人体可能产生危害的洗涤剂如何处罚,食品安全法也未明示。对此,有关法学家也指出,由于现行刑法与食品安全法难以协调的问题亟待解决,现有法律震慑力不足。
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同样,真正解决当前的食品安全内忧,也应该依靠法律的完善。可以想见,如果一天不从法律上堵住“洗涤剂”漏洞,查禁了“洗虾粉”、“洗蟹粉”,一定还会冒出“洗鱼粉”、“洗肉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