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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每日时评:污染源信息要让公众用起来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0-02-17      来源:江苏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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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向全世界发布通告,《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告》正式面世。按照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的说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动用了57万人,耗费的成本得以亿做基本单位,成果也是喜人的,得到了11亿个基本数据;他保证,“发布的只是总报告,今后将有更多的分行业报告陆续发布”。


  第二天,笔者就在网上查到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告》的电子版全部内容,也通过“内部关系”,拿到了普查公报的纸面版。心中马上升起一股迷雾般的困惑:这样的数据,对于我这样的普通公众,有什么用处呢?


  比如,关于工业污水,这份普查公告这样说:“工业废水全国产生和排放情况:产生量738.33亿吨,排放量236.73亿吨。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140652套,设计处理能力2.35亿吨/日,废水年处理量 458.52亿吨”。“工业废气全国产生和排放情况:产生和排放量均为612275.17亿立方米。工业企业废气处理设施244641套,设计处理能力 172.43亿立方米/时,废气年处理量401513.33亿立方米。”


  比如,关于“医用电磁辐射设备、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这份公告这样告诉公众:“1434家医院拥有医用电磁辐射设备2073台;867家医院拥有4213枚放射源(密封放射源);26599家医院拥有56036台医用射线装置。”


  想要更详细的,对不起,没有了;想要知道身边环境真相的,对不起,没有了。想要了解我家门口那个化工厂排放了多少,对不起,没有了。


  这样的信息,除了给公众一个“宏观概念”之外,无法让公众感觉到环境是在恶化还是在好转,也无法让公众掌握这些污染与自己日常生活发生着什么样的关系,更无法让那些多少有些警惕心的公众,能够在想保护自己的环境权时,能依靠这些信息和数据,去更新自己的头脑,去与排放污染的企业进行协商或者谈判。


  按照2007年通过的《污染源普查条例》,普查结果不与节能减排挂钩,“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虽然,条例同样也说:“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只是不知道这“开发和利用”到底是什么意思,是让公众充分利用呢,还只是继续夹藏在文件柜里,让少数人拿去寻租和利用。


  好在一些环保组织发出呼吁,鼓励公众去向掌握了污染源的环保部门,索要更多的信息,越详细越好,越清晰越好,越直观易懂越好。因为,每个地方都成立了污染源普查办,他们把信息往上汇总的时候,一定也会留一份以作当地情况的“底数”。那么,每个地方的公众,完全就有权利要到准确的信息;每一个地方的“普查办”,也完全有职责把更彻底的信息告诉公众。因为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首先应当主动公开已经掌握的信息,如果政府不公开,那么,公众可以申请去公开。因为消耗财政资金获得的信息,本身就具有公众性,所以都有义务让更多的公众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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