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打工者群体中,有一位姓方的“神奇人物”。他从2004年起,专挑“问题企业”务工,已连续将工作过的12家企业告上法庭,基本上屡告屡胜,被誉为“维权狂人”。5年里,他为自己和工友共提出劳动仲裁36次,诉讼56次,在基本上都获得胜诉的同时,他的“钓鱼式维权”也引来诸多争议。(《浙江日报》12月28日)
如果说“钓鱼式执法”让人深恶痛绝,那么“钓鱼式维权”则对整个社会大有裨益。所谓“钓鱼式”,在执法中是挖出陷阱诱人违法或诬人违法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在维权中则仅仅是一种形象的说法。问题企业不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形久已存在,并不是因为方先生前去务工才被引诱发作。无非是方先生的维权诉讼使他们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但他们也因此获得了教训,如果能够从此改正,则于他们自身,于今后的所有务工者都善莫大焉。
要知道,把应有的权利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进而让权利从纸面走进现实,都需要积极去争取去实践的公民。如果没有1955年黑人女裁缝帕克斯在公车上拒绝为白人让座的抗争,很难想象会有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的奇迹发生。如果没有大学生雷闯坚持申办食品行业健康证的尝试,或许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从业歧视仍是一个理论上被反对的东西。权利需要积极地去争取,而不必在乎资本或权力喜不喜欢这样。
反观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权利似乎一向被视作条件允许情况下强势一方的赐予,而恰恰缺少了来自公民一方的主动博弈。方先生在维权方面的屡战屡胜,与其说是他的精明强悍使然,不如说是工人劳动权利被侵害的普遍性所成就。如果企业严格遵守了劳动法规,即便有人想要挑刺,也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拿住把柄。在前不久被媒体曝光的“深圳尘肺门”事件中,149名维权农民工当中竟然有七成以上无法提供任何劳动用工证明。在劳动法明确规定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的守法状况由此可见一斑。当职能部门以没有接到举报自辩的时候,尽管我们深信这只是一种推诿,但同时必须承认,与企业违法、部门失职一并存在的也有工人自我维权意识的不足。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维权狂人”方先生的出现才显得弥足珍贵。他信仰法律,而不是抛弃法律去选择极端路径。他没有打算以此谋利,而是在更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付出。如果说这样一个公民也值得去非议,那么原本就充满了消极“良民”的社会将更加颓废和萎靡。给出微笑的只有那些不良企业,在牛栏关猫式的监管下,他们将更加毫无顾忌地侵害工人权益以便增加自己的收益。或许“钓鱼式维权”原本就是一个攀附热点的噱头,仅就力量对比来说,拥有各种资源的企业如果被一个工人所“钓”,演苦肉计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问题企业们实在对“钓鱼式维权”反感,那就请修炼好你们的反钓鱼能力,严守法律势必无鱼可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