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坍塌的不仅是高架桥更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公共”二字,代表着事关公众切身权益,是一种并非私人性的事务运作,而“公共”加上“安全”就将无数人的生死安危系于公共服务管理者的转念之间。
5月17日16时24分,湖南省株洲市红旗路一座待拆除的高架桥突然发生坍塌。截至18日18时30分,在这一罕见的城市高架桥大面积坍塌事件中,已有9人遇难、16人受伤,24辆车被损毁。(本报今日14版)
从报道来看,看似偶然的高架桥垮塌并不是简单的突发事故,而是早有“预兆”:这是一座正计划拆除的高架桥,桥面已经停止使用,但桥下的公路正常通行;此前高架桥的66号、67号桥墩已进行试爆,发生坍塌事故的桥段,原定在20日实施爆破拆除。所谓试爆,正如有关负责人所言,“是为了确认爆破用药的药量和预期效果”。
仅就上述信息所披露的情况,我们即可看出,虽然有关部门表示“坍塌的桥体与试爆桥墩有上千米的距离”,但当高架桥被爆破了两个桥墩,它的整体安全性肯定受到了损害,而且正如有关负责人所坦承的,爆破是“确认用药药量和预期效果的试验”,试验就意味着相当程度的试错,其后果未必如事先预期的那样安全,在充满诸多不可预测性与后果难以完全把握的情势下,采取“桥下公路正常通行”的敞开式而非封闭式管理,等于让民众直接暴露于危桥之下。
显然,坍塌的不仅是高架桥更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公共”二字,代表着事关公众切身权益,是一种并非私人性的事务运作,而“公共”加上“安全”就将无数人的生死安危系于公共服务管理者的转念之间。
在高架桥坍塌的前因后果追溯中,公共安全意识的淡漠跃然显现。试爆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预估了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性,并且有相应的应急对策、是否在试爆后进行了后继的安全评估、是否通过政府信息发布与舆论平台,将各种情况广而告知,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可能的突发后果及避险手段、是否以审慎与负责的民本角度出发,对高架桥进行阶段性的完全封闭。工程管理方理应通过严密论证,从细节入手不断完善高架桥试爆—封闭—拆除等环节的安全保障工作,从而避免事故苗头。可惜,这一切预防之举似乎在淡漠中流于虚空,灾难苗头因此而发酵并最终爆发。
一项重大公共工程的实施,其公共安全最直接的厉害相关者包括两大群体:忙碌于一线的具体操作者与外围的普通民众。前者面临瞬息万变的工程进度变化以及工程中随时出现的突发情况,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行事以防万一,小至工人安全帽等配备,大至工程可能带来的职业性伤害(比如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等),都需要事无巨细步步到位。
后者则指向数量更为庞大的公众人群。相对一线操作者,他们缺乏信息获取渠道和自我保护能力,又由于人数众多容易导致群体性事故。株洲高架桥从天而“降”,诸多原本希望与家人团聚的人们或死或伤,本人何其无辜,家属何其悲伤,公共安全如此脆弱不堪一击,少数责任人的漫不经心直接带来家破人亡的天伦悲剧和影响恶劣的重大事故,教训又何其惨痛。
综观近年来的塌桥、沉船等公共事故,最令人痛心疾首的不是逝去的生命和损失的财产,而是公共安全底线的持续失守。更令人无法容忍的是,公共安全总是在同一块石头上反复跌倒,人命关天的血色教训并未换回应有的法律问责、制度完善,于是陷入了公共责任麻木的无底黑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