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的分类
1.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目前我国通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共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2.按照行文关系又可分为下行文、上行文和平行文。
(1)下行文
凡是上级机关向下属机关发送的公文,称为下行文,如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和意见等。
(2)上行文
凡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送的公文,称为上行文,如报告、请示等。
(3)平行文
平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由于工作需要相互往来的公文,称为平行文,如函、议案,包括某些通知等。
3.按照性质作用又可分为命令性公文、指导性公文、决定性公文、知照性公文、呈请性公文、商洽性公文、记录性公文。
二、公文的构成
公文名称+发文字号+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签发机关印章或签署+成文日期+……。
(1)公文名称:位于眉首的中央,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如“国务院文件”;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的,主办机关名称在上,其余排列于后;报告、请示和一些事务性公文,可以只用发文机关名称加文种(用圆括号括起来),如“××大学(通知)”。
(2)发文字号:位于公文名称的正下方、文头底线之上,是发文机关对其制发的公文依次编排的代码,由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如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发文字号是“沪府发[2001]10号”(“沪府”表示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表示2001年度,“10号”表示这一年的发文顺序号)。
(3)份数编号:同一公文如印制若干份时,一般应标明份数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于眉首顶格左上端,其标法是“000001”。
(4)签发人:在向上呈报的公文中,应当标明核准并签发文稿内机关负责人姓名,表明公文的具体责任者。签发人标志的位置在发文字号同一行的右侧,空两格书写“签发人:×××”。
(5)公文标题的基本组成:发文机关名称(可省略)+发文事由(可省略)+文种。如《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常见行政公文的适用范围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3)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相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4)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5)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6)请示:适用于向上级相关请求指示、批准。
(7)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8)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四、决定与决议的区别
(1)决定可以由会议做出,也可以由领导集体做出;而决议必须由会议审议通过,所以在决议的标题下应有题注,标明决议通过的时间和会议全称。
(2)决定和决议都是决策性公文,一般来说,决定偏重于务实,决议偏重于务虚,决议的理论性强。有些决议,如党在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实际上是重要的历史文献。
五、公告与通告的区别
(1)从制发者的级别来看,公告高于通告。公告的制发者主要是党和国家高级机关。通告则不然,上至党和国家的高级机关,下至基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使用。
(2)从公布的内容和告知事项的重要程度来看,公告高于通告。公告主要是郑重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主要是用于发布应当遵守所周知的事项。
(3)从公布的范围来看,公告大于通告,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范围很广。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主要针对社会的某一方面。
(4)从文字长短程度来看,公告一般短于通告。
六、通知与指示的区别
(1)通知侧重于要求下级机关知晓、办理或执行某些事项,所作安排较具体;指示侧重于向下级机关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要求下级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所作安排较原则。
(2)通知是从中央到地方,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都能使用的文种;指示一般只能由国务院及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而且必须是重大事项才能使用,一般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不能使用。
七、通报、通知与通告的区别
(1)告知的范围不同:通报和通知属于机关内部公文,一般都有受文机关,有些还需保密。通告则属周知性公文,可以张贴甚至广播、登报。
(2)告知的内容不同:通报可以用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而通知、通告不具备这一功能。通知可以用来转发、批转公文,发布规章制度,任免、聘用干部,通报和通告不具备这一功能。
(3)告知的时机不同:通告和通知告知的是“事项”,一般是在事前或事初告知,二者的区别在于告知的范围有大小。通报告知的是“情况”,只有在事后才能告知。
八、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1)行文时间不同。报告是为了让上级机关了解和掌握情况,它所涉及的工作或事项,可能尚未进行或办理,可能正在进行或办理,也可能已经完成或办毕。因此,报告可以在事前、事中或事后行文。而请示中的工作或事项,必须经过上级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办理。因此,请示必须事前行文,切不可“先斩后奏”。毛泽东说过:“事前请示、事后报告”。
(2)行文内容不同。报告可以是一文一事,作专题性报告;也可以一文数事,作综合性报告。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便于上级机关及时审批。如果在一份请示中写了几件事项,上级机关在审核时可能会因为有些事项尚需研究而不能立即批复,从而延误本可立即批复事项的办理。
(3)行文目的不同。报告的目的只是为了让上级机关了解掌握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一般无需上级机关批准。请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必须要求上级机关及时给予批复。
(4)处理方式不同。与下级机关发出报告和请示的目的不同相对应,上级机关在收到报告和请示时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对报告一般只作为“阅件”在一定范围内传阅,然后立卷归档。而对请示则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及时批复。
(5)行文重心不同。报告是陈述性公文,以叙事为主。请示是请示性公文,以说理为主。
九、批复与指示的区别
(1)行文范围不同。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面向所属的下级机关。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面向来文请示的下级机关。
(2)行文原因不同。指示是上级机关根据实际的需要主动行文。批复是上级机关应下级机关的请示被动行文。
(3)行文篇幅不同。指示一般内容丰富,篇幅较长,常常分条列项写。批复一般内容单一,有的三言两语,短小精悍;即使分条开列,篇幅也不会很长。
十、行政公文办理
(1)收文办理包括签收、启封、收文登记、审核、分文、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注办12个环节。
(2)发文办理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繕印、校对、用印与签署、分发、装封、发送10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