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有四:(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概念区分。前述的“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压根儿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与此 同,不当无因管理虽属于无因管理,只是不能当然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3.不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若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
(2)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当然,符合侵权要件的,本人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例1甲有一古董花瓶,市价20万元,甲视为第二生命,曾多次对好友乙表示与花瓶“虽非同年同月同日生,但须同年同月同日死”。甲赴美参加奥巴马就职典礼前,将家门钥匙交乙保管。乙闻知台湾大收藏家阿扁来大陆高价收购文物,想给朋友甲一个惊喜(将甲之花瓶为甲卖一个好价钱,在家闲着也是闲着!)。乙遂与阿扁接触磋商。为玉成其事,乙请阿扁在“顺峰”吃饭花费2000元,在“顺便”洗脚花费800元,在“顺畅”喝茶花费400元。乙最终将该花瓶以自己名义按80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阿扁。①乙为了甲的利益,管理甲之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构成无因管理。②乙对事务的管理不利于甲,且违反甲明示的意思,属于不正当的无因管理。③甲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求乙赔偿约20万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这个功能!)。④甲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要求乙返还20万元(损失小于得利,只能请求返还与损失相当的价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只有这个能力!)。⑤甲可主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要求乙交付80万元,但甲须补偿乙支出的必要费用(上述费用是否均属必要费用,可以争议)。
例2事实同例1。并假设:乙向阿扁交付花瓶后,去银行存钱时,遭遇抢劫,乙誓死护钱,抢劫未遂,但乙身中数刀,治疗花费75万元。①若甲主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要求乙交付80万元时,乙有权请求甲偿付必要费用、遭受的损害,但甲承担该债务不超过所受利益(60万元)。②故:甲若懂得因制度之功能与目的不同,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之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法律效果,就不会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而是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甲也许会骂两句:Cao!不当得利制度之功能不在填补损害,而在去除无法律原因且致他人损害的得利。 Fuck! 无因管理制度功能不在惩罚与报应,而在适当界分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故子曰:虾有虾道,鱼有鱼道。道可道,非常道。故毛主席说:下定决心,不怕牺牲,就会发现,民法有时是多么细腻、精致,呈现出独特的科学之美。③一句话:请求权竞合时,因不同的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不同的请求权产生不同的效果。这也是催生不正当无因管理制度的原因。
特别提示 还有一个制度,需要在此一并交代:不当无因管理的类推适用。举例说明:甲将价值10万元的相机借给乙使用。借用期间,乙因缺钱花,谎称己有,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以1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①若甲对乙主张侵权,只能请求赔偿10万元;若甲对乙主张违约,大致也只能请求赔偿10万元;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只能请求返还10万元。②乙将相机出卖给丙时,无管理意思,不构成不当无因管理。这可怎么办呢?③好在民法允许类推适用。乙的出售行为虽不构成不当无因管理,但最接近不当无因管理。“类似情况,相同处理”。甲可主张类推适用不当无因管理制度,请求乙返还15万无及利息。当然,甲因此负有补偿乙因此支付之必要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