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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基法律知识之民法(84):拾得遗失物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11-05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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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权法》第109?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下面从拾得人的义务与拾得人的权利方面把握这些制度。


  (一)拾得人(有关部门)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之债。


  《物权法》第107条VS《物权法》第109条 两者均以遗失物为调整对象,但大异其趣。举二例说明其不同; (1)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正想要一个宠物,一口气饲养了6年,直到甲找上门来。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甲仍有权请求乙返还狗及孳息,由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无时间上的限制(指的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请求的依据时)。 (2)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谎称自己是所有人,将该狗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狗是遗失物,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在这里,由于涉及善意第三人丙的利益,经过利益衡量,法律规定甲仍可请求丙返还,但受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妥善保管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物权法》第111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仅限于拾得人无侵占遗失物的行为(即拾得人及时通和失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此时拾得人的行为已然构成无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应适用《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拾得人作为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甲在公共汽车上丟失项链,被乙拾得,乙拾得后将项链放在手包中,并发布了招领公告。因乙忘记将项链取出放在家中,第二天乙上班乘车时,该项链被盗窃。甲请求乙返还项链时,乙始知其事。①乙对项链的灭失仅有一般过失,故甲不得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②《物权法》第111条立法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且具有减轻拾得人责任的价值取向)。故要求拾得人无侵占的行为。否则应依照《物权法> 第244条处理。


  (二)拾得人(有关部门)的权利(★★)


  1.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12条,拾得人(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1)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


  (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拾得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3)行使留置权。①通说观点认为,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②另外,按照出题人的观点(2013年试卷三第13题),若权利人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无权留置遗失物(假设已经支付必要费用)。因为,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遗失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权利的丧失。由于《物权法》第112条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项权利。所谓侵占遗失物,指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还而拾得人拒不返还,或者拾得人以据为己有为目的而隐匿遗失物。


  (三)拾得遗失物的边缘问题(★★)


  1.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根据《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国家原始取得所有权,失主的所有权消灭。


  2.拾得遗失物法律规则的准用。根据《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发现隐藏物、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典型真题


  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13题一D)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答案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12条,本题中,方某与李某间成立了两个债;第一个,拾得遗失物之债,李某拾得遗失物(且无侵占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方某支付自己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第二个,悬赏广告之债,方某发布悬赏广告,李某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且无侵占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方某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支付报酬2000元。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②若方某未曾发布悬赏广告,则方某与李某间仍可成立拾得遗失物之债,李某有权请求方某支付自己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故C选项错误。③本题中,出题人的意思是:李某基于拾得遗失物之债占有方某的动产,而李某基于悬赏广告之债对方某享有2000元的报酬请求权,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即使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的报酬,李某亦不得行使留置权。故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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