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指不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包括两种:
①可基于事实行为原始取得,如拾得遗失物、无主物先占。
②亦可基于侵权行为原始取得,如盗窃、抢夺他人钱包。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直接占有。包括两种:
①移转取得(特定继受)。以现实交付和简易交付移转直接占有。
②概括承受。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由继承人承受。再如,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的直接占有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
(二)直接占有的消灭(★★)
1.直接占有人丧先事实上管领力的,直接占有消灭。其情形有二:
①由于占有人的意思。如完成现实交付、抛弃占有。
②非由于占有人的意思。如被盗、遗失。
须注意: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的,直接占有未消灭。如:
①家畜走失,可预期其归来;
②钱包从阳台掉到马路上,让女儿盯着,自己急忙下楼去捡;
③旅客结账时,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在宾馆房间。
2.占有物灭失。占有物灭失的,直接占有消灭。包括毁灭(如茶杯破碎)、消耗(如煤球燃烧)、添附(油漆涂墙)。
(三)间接占有的取得(★★)
1.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情形有三:
①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例如:所有人出租、出借、出质,系将直接占有让 与他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如甲向乙出卖耕牛,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使甲成 为直接占有人,同时为乙创设间接占有。
③非占有人为自已取得直接占有,同时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如以监护人资格受领物之 交付,监护人取得直接占有,被监护人成为间接占有人。
2.间接占有的移较取得。情形有二:
①间接占有的让与。例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3个月,3天后,甲又将相机赠与丙,甲可将自己的间接占有让与丙,丙因间接占有的让与(指示交付)而取得相机所有权。
②间接占有的继承。例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3年,半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继承人丙继承甲对相机的间接占有。
(四)间接占有的消灭(★★)
1.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例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丙盗窃该相机。乙的直接占有因侵夺而消灭,甲的间接占有亦消灭。再例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出售给知情的丙并交付。乙的直接占有因完成现实交付而消灭,甲的间接占有亦因此消灭。
2.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认间接占有。例如:甲借小提琴给乙,若乙对甲表示该琴原为自己所有,不再返还给甲。则自乙向甲为此表示时起,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3.返还请求权消灭。例如:甲借小提琴给乙,后乙提出购买,甲表示同意(简易交付)。 自甲、乙就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甲丧失返还请求权,甲的间接占有消灭。若此后丙侵夺乙占有之小提琴,与甲无关,甲不得对两主张占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