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常识资料  >> 法律   
法律
江苏公务员公基法律常识之民法(47):狭义的无权代理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09-09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1.概念与特征。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无权代理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欠缺代理权(表现形态:不曾享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2)除欠缺代理权外,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其他特征(涉及三方当事人, 形成三方结构)。须注意:“冒名行为”(冒用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未形成三方结构,不属于无权代理(见例1)。


  (3)除欠缺代理权外,该法律行为无其他效力瑕疵。须注意: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效代理”,而非“无权代理” (见例2)。


  例1丙深知乙信任甲的资信,便谎称自己是甲,与不知情的乙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甲,向乙借款50万元,年息16%,借期3年。”①无权代理除了代理人无代理权外,具有代理的其他全部特征,必须形成三方结构。②丙的行为属于冒名行为,形成的是双方结构(冒用甲名义之乙与丙之间的关系),所以不构成无权代理。


  例2甲回老家过春节期间,发现在老家很容易买到枪支,甲于是想起了好友乙。未经授权,甲自作主张,以乙的名义在丙处为乙订购了手枪两支,步枪一支,价款共计6万元。①甲在无代理权的情形下,擅自以乙的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因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代理, 而非狭义的无权代理。②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无效,而非效力待定。③无效代理≠无权代理。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09年·卷三·4题一D)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答案解析]①A选项。领取论文稿酬属于事实行为,不能代理。并且,甲的行为属于 “冒名行为”,不构成无权代理。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董事长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仅形成了一种双方结构(保证人


  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而非三方结构。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亦属冒名行为。 故不选C选项。④D选项中,推销员发出了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关某没有代理权,但以邻 居李某的名义予以承诺,属于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故D选项正确。


  2.无权代理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1)因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而非效力待定。


  (2)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有效(《合同法》 第48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1、12条)。


  例3 :4月1日,甲的妹妹丙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以甲的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①甲、乙间的互易合同系因无权代理订立合同,效力待定。关于其效力转换,《合同法》第48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11、12条的规定颇为细腻。②甲享有追认权,追认系单方法律行为,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的相对人(丙或者乙),追认生效,甲、乙的合同自始有效。假设甲于4月7日给乙发出追认的通知,追认的通知于4月11日到达乙。那么,甲的追认于4月11日生效,甲、乙间的合同自4月1日自始有效。③在甲的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的乙享有撤销权(恶意的乙就不享有撤销权),善意的乙可以向丙或者甲发出撤销的通知, 通知到达对方时,甲、乙间的合同确定无效。当然,乙可以以起诉的方式行使其撤销权。关于这个撤销权,请参阅(13年·卷三·4题)。


  例4: 3月1日,丙未经甲授权,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3月15日乙向甲催告后,甲、乙约定:“甲考虑1个月,1个月期满,若甲未作任何表示,甲的沉默视为追认。”一直到4月16日,甲均未向乙作出任何表示。问题:乙能否主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答案:可以。①虽然《合同法》第48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但这是任意性规范,这一规范不妨碍甲、乙约定:“甲的沉默视为追认”。②甲、乙约定甲的沉默视为迫认,该约定赋予甲之沉默以意思表示的效力。 甲在1个月内的沉默视为追认,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因甲之追认而自始有效。


  特别提示 (1)前面强调,因“冒名行为”订立的合同未形成三方结构,不符合代理的特征, 不属于无权代理。 (2)问题是,因“冒名行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呢?这得分两种情况作不同处理(见例5和例6)。


  例5:为创作2015版《老钟讲知产》,春节期间,钟某到农民牛未都家租房创作。为显得Somebody,钟某谎称自己叫“韩寒”,与牛未都订立为期1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①钟某与牛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因冒名行为订立,不构成无权代理。②因牛某愿意把房租给眼前这个“眼中盈满忧郁, 嘴角挂着焦虑,浑身上下新版西游记”的老男人,并不在意他到底姓甚名谁。钟某到底以何名义订立合同就无所谓。③钟某与牛未都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例6:盲人牛未都收藏了一个宝贝,不少商人出高价收购,均被牛未都拒绝。牛未都固执地认为,明珠不能暗投,这样的宝贝只有像韩寒那样有文化的人才配拥有。煤老板钟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谎称自己是韩寒,以500万元的价格与牛未都订立了买卖该宝贝的合同。①钟某与牛某的买卖合同因冒名行为订立,而牛未都特别注重交易相对人的身份。②通说观点是:它不是无权代理,但最像无权代理。所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若韩寒追认,该合同在韩寒与牛未都间发生效力;若韩寒拒绝追认,该合同无效,钟某与牛某间以及韩寒与牛某间均不成立合同关系。③或曰:“钟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牛某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诚哉斯言!目光如炬,洞若观火。不过,如何列被告也是一个问题。



免费学习资源(关注可获取最新开课信息)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