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类:(1)警告(书面形式);(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6)行政拘留(15日以下,并罚时不得超过20日);(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劳动教养、驱逐出境和通报批评。
【注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仅限于“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三、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