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代理的基本构造。直接代理(包括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 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
(1)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核心是产生委 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
(2)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 思表示。
(3)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 律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见例1)。
例1丙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其某房屋出售给乙。直接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形成三方结构、产生三种法律关系:
(1)甲、丙:代理的内部关系(核心是产生代理权)。①法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②委托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授权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分为内部授权(甲向丙作出授权)与外部授权(甲向乙表示授予丙代理权)。须注意:授权行为(图中甲、丙间单箭头的线!)独立于甲、丙间的基础关系(图中甲、丙间双箭头的线!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
(2)乙、丙: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行为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为意思表示(积极代理)或者接受意思表示(消极代理),其功能在于通过丙的行为使甲的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或者补充。丙的行为特征有二:①显名。丙必须向乙表明自己系甲的代理人。②独立为意思表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意思表示的内容均由丙确定。
(3)甲、乙:法律效果归属关系。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系甲、乙。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