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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34):乘人之危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08-21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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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民通意见》第70条)。


  ①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有某种急迫需要;


  ②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例甲的妻子乙不舒服,医院诊断认为乙患有重病,须治疗费用100万元。甲找到朋友丙借钱,丙对曰:“借钱没有。你那幅视为命根子的画,我多次提出购买你均不答应,现在把画卖给我。”为了救妻子,甲只好以15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画出卖给丙。甲到医院交费时,医院告知甲,此前医院的诊断错误,乙仅系消化不良,并无大病。甲于是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撒销甲、丙间的买卖合同。①丙的行为不符合“严重损害对方利益”这一要件,不构成乘人之危,甲不享有撤销权。②卢梭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生活中的诸多合同都是我们或“处于危难之际”或出于“某种急迫需要”而订立的,若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中不添加一个“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限制,乘人之危的合同就满天飞了。


  典型真题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倍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己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解析]①甲乘乙处于危难之际,逼迫乙签订了5万元的赔偿合同。但甲并未严重损害乙的利益,因为,假设甲起诉乙,已至少须向甲赔偿5万元。不符合乘人之危的要件。故B选项错误。②“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属于“封口费”,违反了公共利益,根据《合同 法》第52条,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6条,该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甲、乙间的协议属于“部分无效”故A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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