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与类型(《合同法》第54、55条)
1.类型。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④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⑤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的效力状况。
①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②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例1甲因遭乙胁迫,将一套房出卖给乙,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问:乙是否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解释:①撤销前,甲、乙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甲享有处分权,办理了过户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房屋的所有权归乙。②甲享有撤销权。若甲起诉撤销后,买卖合同无效,乙已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消灭,甲回复对房屋的所有权。③对比观察思密达。
3.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①重大误解:误解方双方错误,双方均享有撤销权;
②显失公平:受有不利益的一方;
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人(见例2)。
④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遭受欺诈、胁迫或者发生重大误解等,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
例2甲和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甲因遭受欺诈误以为月工资为“4万人民币”.合同签订后,甲方知被骗,月工资实为“4万韩元”.因工作不好找,甲愿意继续干下去。①有人问:“若欺诈人想做件好事,主动撤销因自己欺诈订立的合同,不是很好嘛!老钟你为什么说不行?”②受欺诈的甲希望维持合同效力,若赋予乙以撤销权,乙出于某种理由撤销合同,就与甲的利益背道而驰。这就是不赋予欺诈者撤销权的原因。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仅受害人享有撒销权。
4.撤销权的行使。
①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②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
③撤销权可明示或者默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