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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29):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08-14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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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巳经存在。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须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对应的一致;共同法律行为须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


  (2)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①遗嘱。遗嘱须依照《继承法》第17条作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不成立。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为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3)以下五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


  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条);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


  ⑤代物清偿协议。


  2.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 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若干例外。例如,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再如,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的合同。


  (1)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


  ⑤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②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


  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4)有效力睱疵的法律行为。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


  ③无效的法律行为;


  ④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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