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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27):意思表示的生效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08-12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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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捐助、抛弃所有权),一经作成即生效力。所谓“作成”指表意人以可辨认的方式将其意思最终表达出来。


  (2)但有一个例外:遗嘱为死因行为,遗嘱经按法定方式作成(不需要作出)即告成立,但遗嘱须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


  2.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首先应强调一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经作出,意思 表承才有生效的可能性。未经作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生效的可能性。所谓“作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人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 领人处(见例15和例16)。具体而言,又分两种情况:


  (1)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于作出时生效,不存在到达或了解的问题。


  (2)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权、对特定人的要约、承诺、解除合同)的生效,分两种情况:①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到达”两个环节,于“到达”时生效。所谓“到达”,指意思表乐已进人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具有知悉可能性的状态(不要求相对人实际知悉)(见例17)。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须经“作出和了解”两个环节,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所谓“了解”,指依通常情形,客观上可能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见例18)。


  例15甲准备卖房,给乙写信道:“愿将我的某别墅以500万元出卖给你。”信写好后,因尚未拿定主意,甲未发出该信,将信放在自家书桌上。乙到甲家串门时偷看了此信,回家后乙给甲发短信曰:“我完全同意花500万元购买你的那幢别墅。甲看到短信后,未置可否。问: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①甲对乙的要约属于対特定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须依序经过作成(客观上存在)、作出(向对方所在方向发出)、到达(或了解)三个阶段才能生效,相对人乙才取得承诺的资格。②现甲的要约仅作成,尚未作出,也谈不上到达,尚未生效,乙无承诺的资格。③结论:买卖合同不成立。


  例16甲因不满于人大代表多为职业盗窃犯的现状,决定于3月16日前往乙商场盗窃。甲偷得很敬业,从楼上偷到楼下。最后,甲来到乙商场位于地下二层的仓库。乙商场正好在该仓库放置了10台自动售货机进行测试,甲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入了 5元人民币,准备购买一听 Coca,不料自动售货机收了钱,但拒绝吐出Coca Cola.甲很生气,第-天起诉了乙商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①设置自动售货机的性质属于”以推定方式对不特定人发出的买卖要约“,该要约必须作出才可能生效。同时,因其相对人为不特定人,该要约作出即可生效,无须到达(或了解)。②自动售货机这一要约之作出的要求有三:(a)放置于营业场所; (b)有存货;(c)不存在机械故障。③乙商场在地下三层仓库中设置的自动售货机不符合”作出“的要求,该要约尚未生效,甲未取得承诺的资格(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④结论: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例17甲享有法定解除权,甲多次对朋友表示要解除合同,但甲一直没有向对方当事人乙发出解除的通知。乙也听到了甲要解除合同的风言风语。①解除合同属于对特定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解除权人须向对方发出解除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意思表示生效,合同终止。②甲未向乙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也谈不上到达。故甲、乙间的合同尚未被解除。


  例18甲在鸟巢观看国际足球比赛,因中国男子足球队暂时以5比4领先于巴西女子足球队(现场观众情绪高涨,人声鼎沸,震耳欲聋。甲发现乙(卖大米的个体户)在35米开外的地方看球,显得很High的样子。甲觉得这是一个做生意的良机,就掏出自己的iPhone6手机对乙喊道:乙,我把这个手机以5000元卖给你!”乙沉思片刻,对甲高声呼喊道:“明天给你送 500斤大米。没问题!No problem!”①甲以对话方式对乙发出要约,该要约自乙了解时生效。②甲以对话方式对乙作出的要约未被乙了解,该要约尚未生效。③结论。甲、乙间手机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3.“作出”之意义的拓展理解。如前所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经作出,不生效力。所谓“作出”,又称“发出”,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领入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领人支配的领域。此外,关于“作出”,尚须强调以下两点:


  (1)章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其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去效力(见例19)。


  (2)意思表示有无瑕疵(如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


  例19甲于5月1日向乙作出要约:“以3000元的价格向乙出售一块璞玉。”甲于5月2日死亡,甲的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乙承诺的通知于5月7日到达甲的继承人丙。①甲虽于5月2日死亡,该要约仍于5月5日生效,乙取得承诺的资格。②买卖合同并不特别注重当事人的身份,故乙仍可向甲的继承人丙承诺,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于5月7日成立。③须注意:若甲于5月1日向乙作出的要约为“我愿向你提供司法考试民法辅导授课,每小时收费2000元”,那就不同了。因为这个合同特别注重甲的身份。如果在要约作出后,甲于5月2日死亡,作为例外,甲的要约就不能于5月5 日到达乙时生效了 !


  4.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向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作出意思表示,其生效分两种情况:①如果该意思表示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意思表示于到达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生效。②除前述情形以外,意思表示于到达法定代理人时生效。


  5.对特定人意思表示的撤回。①以非对话方式对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②但有例外: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先于意思表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的,意思表示不生效。


  特别提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除可由表意人亲自做出或者由代理人做出外,还可以通过使者做出。通过使者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时,该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呢?分两种情况而异其效果:①受领使者(见例20);②表示使者(见例21)。


  (1)受领使者。具有为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权限的使者是受领使者。受领意思表示的权限,可由相对人明示或者默示授权,此外还应依照交易观念加以认定。原则上,相对人的配偶、管家、秘书,为受领使者。对受领便者为意思表示,于相对人通常可知悉时,始生到达的效力,意思表示于此时(对相对人)生效。


  (2)表示使者。仅有为表意人传递意思表示的权限,而无为相对人受领意思表亦权限的使者,为表示使者。意思表示到达表示使者时,该意思表示尚未生效,须表示使者将意思表示传达给相对人(到达相对人或者自相对人了解)时,该意思表示才(对相对人)生效。


  例20甲接到乙的要约:“乙将一头驴卖给甲,3000元,5天内回复有效。”(经查,该驴系乙个人财产)。甲考虑了3天,决定购买。第4天,甲在路上碰见乙的妻子迎春(经查,乙惧内), 就对迎春说:“嫂子呀!回去跟哥说一声,他卖我那头驴,3000元我要了。”迎春回家后将此事忘了个一干二净,过了一个星期也没有告诉乙。①迎春是受领使者(乙的使者,而非甲的使者)。②甲以对话方式向乙的使者迎春作承诺时,自迎春了解其内容并可能告诉乙之时(比如迎春回家见到乙之时,甲的承诺生效。③迎春虽忘了告诉乙,但甲、乙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例21甲接到乙的要约:“乙将一头驴卖给甲,3000元,5天内回复有效。”(经查,该驴系乙个人财产)。甲考虑了3天,决定购买。第4天,甲在路上碰见乙的儿子蓝解放(5岁),就对蓝解放说:“侄儿呀!回去跟你爹说一声,他卖我那头驴,3000元我要了。”蓝解放回家后将此事忘了个-干二净,过了一个星期也没有告诉乙。①蓝解放是表示使者(甲的使者,而非乙的使者);②甲系以非对话的方式对乙作意思表示(承诺),该意思表示自表示使者传达给相对人乙时生效。③因蓝解放忘记告诉乙,该意思表示尚未到达乙,甲的承诺未生效,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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