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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2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08-06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肖像权;法人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款。


  (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①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目的范围的限制。超越目的范围,机关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②原则上,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目的范围的限制;但是,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欠缺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一起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3.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法人仅对其法人机关或者工作人员 的特定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此,须记住三个法条:


  (1)《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典型真题


  【I】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名义说VS执行职务说


  (1)在什么条件下,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此问题,现行立法同时体现了三种学说:


  ①经营活动说。《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②名义说。《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执行工作任务说。《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司法考试中这样处理:


  ①考侵权责任时,以《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为准(执行职务说)。


  ②其他场合(特别是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以《民通意见》第58条为准(名义说)。


  【II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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