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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民法(8):抗辩权的类型和举例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07-16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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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2、抗辩权的类型。两类(六种)。


  (一)一时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物权法》第17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69条)


  (二)永久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通则》第135、137条)


  3、抗辩权的特点。


  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


  功能(作用)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虽然请求权客观存在,但抗辩权人可行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阻碍请求权的实现。 -时抗辩权可暂时阻碍请求权实现;永久抗辩权可永久阻碍请求权实现。


  4、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的区别。


  (1)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狭义的抗辩。


  (2)“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消灭。包括两种:①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主张自己未侵权,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②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 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3)“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


  ①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于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②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例】债权人甲起诉请求债务人乙偿还100万元。整个诉讼中,乙未主张任何抗辩。法院审理查明:甲主张的100万元债权,乙已经清偿了 20万元,剩余的8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①法院应判决乙偿还甲80万元。②甲主张的100万元债权已经因清偿而消灭20万元的抗辩,系“狭义的抗辩”,属于“无须主张的抗辩”(Einwendung),乙虽未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予以认定,作出有利于乙的判决。③8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系“抗辩权”,属于“须经主张的抗辩” (Einrede),乙未予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


  【典型真题】


  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楼的权利属于絶对权


  C.甲请求乙赔当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答案解析】①甲乙间的赔偿关系,系侵权之债,属于财产关系。故A选项错误。②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系债权,属于相对权。故B选项错误。③人身遭受损害债权,适用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故C选项正确。④乙主张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无关,是主张甲自己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全部不成立,属于“狭义的抗辩”,而非抗辨权。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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