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和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编。本节讲解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呵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物权法》规定建议用地使用权可成为抵押权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
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特别是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容易与民事法律关系相混淆的为行政合同关系(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征地合同、拆迁合同等),行政合同体现的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该权利义务关系不贯彻自愿原则,如拆迁合同、征地合同不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而以行政强制为基础。经济法律关系(如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内部管理关系)不完全贯彻自愿原则,具有公法的干预性,如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时间、工资标准、劳动保护、休息制度、五险一金均有法律强制规定。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完全贯彻平等和自愿原则,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可采取拘传制度。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