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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5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储备(11)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4-07-09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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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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