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概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具体而言,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
1.物权的特点
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或称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2)物权以物为客体。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体物以及光、热、电、气等无体物。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4)物权具有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
2.物权的效力
为确保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作为物权人保护其权利的具体手段,法律赋予物权特定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物权时,不容许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具有同一内容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来源于物权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是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手中,物权的权利人都可以追及到物,并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考虑到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可以中断追及效力。
(4)物权请求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如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请求他人交还原物的权利。
(二)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即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占有。所有人可以合法地占有所有物。
(2)使用。使用是按照不同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工作、生活需要。使用通常由所有人享有。
(3)收益。收益是指通过占有、使用财产等方式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确定物的命运。处分包括事实上处分(实物形态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价值形态上的处分)两种形式,一般只能由所有人享有。
按照财产的归属和行使主体的不同,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国家专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海域、水流、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等。我国法律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