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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4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储备(11)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3-09-09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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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的定义与特征


  《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第l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款规定可作为共同犯罪概念的重要补充。另外,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理论是建立在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之上的,所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也必须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来研究。具体说,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从犯罪客体来看,共同犯罪人所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统一的;(2)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从犯罪主体来看,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人;(4)从主观方面来看,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的这四个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属共同犯罪:①两人以上同时实施故意犯罪,但彼此主观上并无共同的联系。就是说他们既没有共同的故意,又没有共同的行为。这种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②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分别论处。③一方是故意犯罪,另一方是非故意地帮助他人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④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只单独构成窝藏或包庇罪。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如甲、乙、丙共同盗窃,甲在入室盗窃时又强奸妇女,乙、丙对此毫不知情,故此案只成立共同盗窃,而不成立共同强奸。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下面分别介绍各个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这个规定,主犯有这样两种:(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应该注意的是,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他们实际所起的作用来确定,不能认为主犯只能是一个。


  《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刑法》第27条第l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从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所谓起次要作用,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与主犯相比,罪行较轻,情节不很严重,一般是在主犯的指挥下参与实施犯罪。所谓起辅助作用,是指为实施犯罪提供一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通常指的是帮助犯,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等。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应当”,就是必须从宽,而不是“可以”。对从犯处罚的幅度比较大,到底是选择从轻、减轻处罚,还是选择免除处罚,这要看他所参与实施的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程度综合考虑。


  3.胁从犯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的,是在被威逼、胁迫之下参加犯罪的。这种人的危害性比较小,它与从犯又是不一样的,因此刑法在从犯之外,对胁从犯作了专门规定。


  处理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时,要把他同身体上完全受强制、失掉了意志自由的人区别开来。对于后者,由于失掉了意志自由,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如仓库保管员被捆住了手脚,堵上了嘴,无法履行职责,就不能认为是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犯就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1)教唆犯的特征。构成教唆犯,必须具备如下特征:①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要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行为。②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说,教唆他人犯罪必须是故意的。


  (2)对教唆犯的处罚。对教唆犯的处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就是说,对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就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就按照从犯处罚。在实践当中,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通常起主要作用,是按照主犯处罚的。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也可能不是主犯,而是从犯;②《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尽管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教唆犯仍然构成犯罪,因为他已经实施了教唆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应予处罚;③《刑法》第29条第1款还规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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