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诉讼客体。第二,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第三,行政诉讼以司法机关为主持人和裁判组织。第四,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以行政主体为被告。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准则。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类:一类是不仅为行政诉讼法,同时也为其他诉讼法所共有的原则,我们称之为“诉讼法普遍原则”。
这些原则有: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适用法律平等原则;④公开审理原则;⑤回避原则;⑥辩论原则;⑦二审终审制原则。
另一类是只为行政诉讼法所独有的原则,它不适用于其他诉讼法,我们称之为“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①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②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司法变更限制原则;⑥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