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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公民权利(4)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2-11-06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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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的最重要的两部分内容。其中,公民权利由于和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因而倍受关注。

  (一)公民和国籍

  公民,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1982年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为中国公民,除了应具有我国国籍外,没有其他资格的要求。从公民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公民和国籍是分不开的。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是该国国内法对基本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所以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确认的、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最起码的法律权利。

  1 平等权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⑴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等一切领域内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上的平等;

  ⑵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即司法上的平等;

  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即反对特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这类权利是国家保障公民有直接参预政治的可能。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选择法定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被推举为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二者通常合称为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与公民的选举权一样,政治自由也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权主体而享有的参预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或说是保障公民能够参预政治活动的自由。这部分自由也被称之为“表达自由”或“精神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祉的拯救力量及相关神学学说的自由。它在法律上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诉愿权

  诉愿权也叫请愿权,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是对一类宪法权利的统称,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3 人身自由

  这类权利是指公民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1)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 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的休息权

  (5)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 特定主体的权利

  所谓特定主体,是说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这些主体在行为能力上的弱点,其权利容易受到社会忽视或侵犯的公民;或者因社会地位特殊和职业的特殊而国家应负有特别保护其权利的公民。因而,宪法列举了某些特殊身份的公民,使他们可以获得特殊保护,如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等。

  (1)妇女的权利

  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通过这项规定,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妇女权利要依据这项原则加以确定,属于平等权的一部分。宪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具体的女权保护:“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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