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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四十七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1-02-25      来源:江苏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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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给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


  请回答以下41-45题:


  1.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2.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3.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4.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包括(  )。
    A.抢劫银行的B.冒充军人抢劫的
    C.持枪抢劫的D.抢劫救灾物资的
 

    5.假如E在犯罪时是十五周岁,在审判时满十六周岁,则E(  )
    A.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B.应当负刑事责任
    C.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A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且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夫妻关系,这显然已经构成了事实重婚,应认定构成重婚罪。故认为不构成重婚罪的四项都是错误的,所以都应选。


  2.【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128条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该条的第2款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一种犯罪构成,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还有另一种犯罪构成,即《刑法》第128条第3款规定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依法配备枪支(不包括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案中,A明知自己持有的枪支是公务用枪,还将它质押给D,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所以认为A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A、B、C三项都不正确。出借枪支也不是A的职权之内的事务,所以也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选项D也是错的。故本题ABCD四项都应选。


  3.【答案】BCD。解析:《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按照枪支管理法规,D没有权利持有公务用枪,而D却持有,因此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则D选项自然是错误的。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本案中,D将持有的枪支借给E玩耍,但D对E抢劫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共同的故意也无从谈起。因此D不成立抢劫罪,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本身就有问题,既然D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也就不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C选项也是错误的。故选BCD三项。


  4.【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人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5.【答案】B。解析:《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题只有B项符合法律规定。题干所给的十五周岁和十六周岁是迷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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